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7號
PTDV,99,重訴,37,201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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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辛○○
      寅○○
      壬○○
      子○○
      己○○
      癸○○
      甲○○
      庚○○
      乙○○
      戊○○
      丁○○
      丙○○
被   告 丑○○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丑○○自任會首,招集如附表二會員欄所示 屏東空軍基地第439 聯隊同事,分別參加如附表二所示合會 (會期、每會會款、約定開標時地、標制及會員,均詳如附 表二所示),於合會進行期間,因經濟狀況不佳,先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藉軍中禁止參加 合會之規定,以不便在原約定開標地點之辦公室投標為由, 要求有意投標之會員事先電話告知投標金額,即於各該標會 日期,在屏東空軍第439 聯隊修補大隊人事辦公室,利用被 冒標會員及多數活會會員未親自前往辦公室,亦無實際填寫 標單投標之機會,冒用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得標,除向其他活 會會員詐稱係上開被冒標之會員得標外,並向各該被冒標之 會員謊稱為其他會員得標,使被冒標會員及活會會員均陷於 錯誤,因而分別交付各會每期之會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 與丑○○丑○○以上開方式,歷次向原告各共詐得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等語。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當庭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99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時,對於 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業經記明筆錄(見 本院卷31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 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 原告無庸供擔保即得假執行,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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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姓名│請求賠償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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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辛○○ │64萬元 │
├──┼────┼───────────┤
│ 2 │寅○○ │58萬元 │
├──┼────┼───────────┤
│ 3 │壬○○ │64萬元 │
├──┼────┼───────────┤
│ 4 │子○○ │99萬元 │
├──┼────┼───────────┤
│ 5 │己○○ │70萬元 │




├──┼────┼───────────┤
│ 6 │癸○○ │64萬元 │
├──┼────┼───────────┤
│ 7 │甲○○ │124萬元 │
├──┼────┼───────────┤
│ 8 │庚○○ │80萬元 │
├──┼────┼───────────┤
│ 9 │乙○○ │51萬元 │
├──┼────┼───────────┤
│ 10 │戊○○ │35萬元 │
├──┼────┼───────────┤
│ 11 │丁○○ │27萬元 │
├──┼────┼───────────┤
│ 12 │丙○○ │76萬元 │
└──┴────┴───────────┘
附表二:
┌──┬──────┬───┬────┬───┬──┬───────────────────────────┐
│編號│會期及總會數│每會會│約定開標│約定開│標制│會員 │
│ │(含會首) │款數額│日期 │標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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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95年11月起至│1萬元 │每月5 日│屏東空│外標│龍少華、洪德(參加2 會)、陳珍芬、陳友竹、戴秀芬梅林
│ │99年3 月止,│ │ │軍第43│ │、魏大櫥、楊曉榮(本名馮羽麗)、康屏芳、辛○○、黃在勤│
│ │共41會 │ │ │9 聯隊│ │、甲○○(參加2 )、楊富堯(參加2 會,本名劉怡瓊)、賴│
│ │ │ │ │修補大│ │英妹、宋明義戴良海、英綺(參加2 會)、高伯銓戊○○
│ │ │ │ │隊人事│ │、陳福忠(本名馮羽麗)、胡紹鳳(本名馮羽麗)、孫瑞儀、│
│ │ │ │ │辦公室│ │賴纓霈(本名壬○○)、陳志偉、楊垂溪、張家瑋(本名黃淑│
│ │ │ │ │ │ │玲)、張敏、胡家華(本名己○○)、胡大魁(本名己○○)│
│ │ │ │ │ │ │、孫雪娥(嗣後因繳款困難,經丑○○同意於95年11月5 日前│
│ │ │ │ │ │ │某日,讓由化名安強寅○○承受)、張燦騰張滿英、林淑│
│ │ │ │ │ │ │瑜(參加2 會,本名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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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96年5 月起至│1萬元 │每月5 日│屏東空│外標│黃雅芬、賴英妹安強(本名寅○○)、周文增、林秀泥(參│
│ │98年12月止,│ │ │軍第43│ │加2 會,本名陳金華)、鄧述慎(本名李蘭英)、楊曉榮(本│
│ │共32 會 │ │ │9 聯隊│ │名馮羽麗)、楊至心(參加2 會,本名庚○○)、楊垂溪、馬│
│ │ │ │ │修補大│ │玉順、賴纓霈(本名壬○○)、鍾碧清、崔文吉、史克、蔡燦│
│ │ │ │ │隊人事│ │騰、孫婉欣(本名甲○○)、唐麗珍(參加2 會)、黎小川(│
│ │ │ │ │辦公室│ │參加2 會)、林怡吟、阮舒珊(本名丁○○)、林俊逸(本名│
│ │ │ │ │ │ │丙○○)、林奕岑(本名丙○○)、張有祥(本名丙○○)、│
│ │ │ │ │ │ │張家瑋(本名癸○○)、徐小維(參加2 會)、林淑瑜(本名│




│ │ │ │ │ │ │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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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96年9 月起至│1萬元 │每月5 日│屏東空│外標│林俊逸、黎小川、周文增(參加2 會)、林秀泥(參加2 會)│
│ │98年6 月止,│ │ │軍第43│ │、楊至心(本名庚○○)、孫婉欣(本名甲○○)、陳志偉、│
│ │共22 會 │ │ │9 聯隊│ │劉美娟、楊富堯高志偉(參加2 會)、林季英段應國(參│
│ │ │ │ │修補大│ │加2 會)、張美華(參加2 會)、馬順屏、楊清燕(參加2 會│
│ │ │ │ │隊人事│ │)。 │
│ │ │ │ │辦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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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