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6號
PTDV,99,訴,286,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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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庚○○乙○○之承.
      丁○○○乙○○之.
      丙○○乙○○之承.
      己○○乙○○之承.
      戊○○乙○○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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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