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27號
PTDV,99,補,327,201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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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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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