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80號
PTDV,99,消債更,80,201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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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及釋 明附表二所列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 日定期 命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8 月9 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有 該裁定送達證書1 張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 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 件;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及提出申請與台新銀行進 行前置協商程序之證明文件影本,併詳述前置協商之過程。已 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 原因、用途),尤其以台新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 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 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 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 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 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所任職「德謙醫院」營業處所住址,並說明從事 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9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 本證明文件。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 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 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 數額。
8.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 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 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5 點之必要 )
9.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1.應陳報債務人所有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所 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 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13.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4.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 有?與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及每月平均往返戶籍 地之次數?
15.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16.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數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讓與 轉移,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 結果如何?並提出債權移轉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17.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並陳 報強制執行每月扣薪之數額?及提出證明文件。




18.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父、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又 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 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 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 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何以送達地址與租屋地址不同?及指定該送達地址之必要 性?又以何人為送達代收人?再按債務人工作處所及實際居住 所在地未在本院轄區內,請釋明除戶籍之原因外,何以向本院 提出聲請更生之必要?及是否仍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務必釋 明債務人主觀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4.請釋明何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過程及原因?5.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 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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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