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1年度,283號
TNEM,91,南簡,283,200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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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 實欄末尾補述:「甲○○嗣並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其上開犯行」等 語。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證人姚清文林龍順洪宏吉於警 訊時之證言、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遺失票據申報書、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協議書各一份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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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