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阿錫
達諾力娃可.巴蘇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律師
被 告 周靜惠
巫福妹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李義山
李仕偉
劉素貞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
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阿錫、達諾力娃可.巴蘇朗、周靜惠、巫福妹、 李義山、李仕偉、劉素貞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嗣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 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