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02號
ILDV,99,司聲,102,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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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游斌即旺角房屋廣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債權人依督促 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號裁定,准相對人在聲請人新 臺幣210萬元之財產範圍為假扣押,並由鈞院以99年度執全 字第127號查封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 本案訴訟,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99年9月6日本於與假扣押同一原因事 實,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是以,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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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