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027號
ILDV,99,司促,6027,201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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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中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捌仟零伍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中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9
   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用下列二筆款項:(1)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
   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2月29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
   壹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
   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0.965%機動計
   息,第三年起加1.364%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19%。(
   2)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2月29日起至99年12月29
   日止,得分筆循環動用,每筆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
   0天,於動用後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約定按本行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0.965%機動計息
   ,第三年起加1.364%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19%。並約
   定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轉列
   催收款項時,除按前開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延遲利率)
   外,並約定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按延遲利率計算,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中訓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繳付至99
   年6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
   本息暨違約金未償,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
   ,立約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
   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甲○
   ○等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9%  │
│  │355805│限公司,李│月29日起  │      │       │
│  │6元  │建華,李森│      │      │       │
│  │   │華    │      │      │       │
├──┼───┼─────┼──────┼──────┼───────┤
│ 2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9%  │
│  │300000│限公司,李│月29日起  │      │       │
│  │0元  │建華,李森│      │      │       │
│  │   │華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5805│限公司,李│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建華,李森│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限公司,李│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建華,李森│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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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