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中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伍萬捌仟零伍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中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9
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甲○○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借用下列二筆款項:(1)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
年12月29日起至102年12月29日止,於撥款後分60期,每
壹個月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本
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0.965%機動計
息,第三年起加1.364%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19%。(
2)300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2月29日起至99年12月29
日止,得分筆循環動用,每筆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
0天,於動用後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約定按本行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前二年加0.965%機動計息
,第三年起加1.364%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519%。並約
定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或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轉列
催收款項時,除按前開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息(延遲利率)
外,並約定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按延遲利率計算,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中訓股份有限公司上開二筆借款僅分別繳付至99
年6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
本息暨違約金未償,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第一款約定
,立約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
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甲○
○等二人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為此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9% │
│ │355805│限公司,李│月29日起 │ │ │
│ │6元 │建華,李森│ │ │ │
│ │ │華 │ │ │ │
├──┼───┼─────┼──────┼──────┼───────┤
│ 2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3.519% │
│ │300000│限公司,李│月29日起 │ │ │
│ │0元 │建華,李森│ │ │ │
│ │ │華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5805│限公司,李│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建華,李森│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中訓股份有│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限公司,李│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建華,李森│ │ │百分之十,逾期│
│ │ │華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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