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71號
ILDV,99,司促,5771,20100913,4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肆仟零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第三人東一建設有限公司於87年2月18日邀同債權人與債
  務人等12人為連帶保證人(其餘11人已各向其請求),向中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借款新臺幣(下
  同)壹億壹仟萬元,並約定延長還款期限至88年8月23日。
  惟截至90年2月22日止,尚結欠本金壹億壹仟萬元,原各債
  務人應給付玖佰壹拾陸萬元,中華商銀遂於92年10月7日起
  訴債權人,要求債權人還款。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5年7月
  27日發給中華商銀債權憑證,業於97年度強制執行完畢,由
  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以清償債
  務。查債權人因本案經中華商銀強制執行拍賣財產壹仟壹佰
  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致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債權
  人自得依法向各債權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計算式
  00000000除以12等於99409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東一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