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672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陳英美之繼.
丁○○陳英美之繼.
戊○○甲○○之繼.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在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伍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陳英美乃會首,因倒會而積欠債權人1,167,984元
,遂於民國96年1月10日簽發本票分期清償,詎屆期均不為
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惟近聞案
外人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死亡,爰對債務人即案外人之繼
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