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5號
SLDV,99,重訴,35,201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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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李振華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朝和律師
被   告 新山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行現場勘測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現場勘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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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山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