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24號
SLDV,99,重訴,224,201009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