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1號
SLDV,99,訴,71,201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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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共   同 陳怡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一人   張顥璞
複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共同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全文,以黑白十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一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係擔任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 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蘋果日報出版公司) 所 發行「蘋果日報」之總編輯,職司對於該報報導內容之出刊 、監督等職務,竟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率於民國98年11月2 日「蘋果日報」頭版,以逾半版篇幅刊登「遭姦要求採證竟 然不受理」、「這個女檢太冷血」之聳動標題,影射原告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於98年10月12日受理某被害 人告訴黃姓嫌犯涉嫌性侵害案件處理過程時,拒絕受理對於 黃姓嫌犯進行強制採證之要求,且未經向承辦員警查證,即 以他人轉述內容撰寫「女家暴官幾度致電檢方請求指揮偵辦 ,對黃嫌強制採證,反遭痛罵」、「警方指控─家暴官不捨 被害人哭求,再致電檢方被痛罵,檢察官還說他要下班了」 等不實報導(以下簡稱系爭報導)。致原告之一般社會評價 及公眾形象名譽造成莫大詆毀傷害,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甚 鉅,被告對於原告因此所受精神上之損害,自應負賠償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回復名譽之責。被告蘋果 日報出版公司於被告丙○○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時 ,為被告丙○○之僱用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 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共同將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 事全文,黑白10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 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各1 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代表國家公權力之司法人員,其處理案件 是否存有疏失之報導,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業已善盡合 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為真實,並為相當之平衡 報導,應得阻卻不法。其中刊登標題「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 受理」部分,確為被害人所陳述之事實經過,報導只是在忠 實反應事實與被害人感受,並無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標題 「這個女檢太冷血」,亦為被害人所陳對原告之感受,且在 內文業已引用查證相關資料加以報導,已盡查證義務;報導 「女家暴官幾度致電檢方請求指揮偵辦,對黃嫌強制採證, 反遭痛罵」內容部分,也屬受訪者的親身聽聞,並據以忠實 報導事實經過;報導「警方指控─家暴官不捨被害人哭求, 再致電檢方被痛罵,檢察官還說他要下班了」之內容部分, 亦為被害人受訪時,向記者陳述的話語,記者認為是親身聽 聞,應該與事實相符,而忠實報導事實經過,且已為原告方 面的衡平報導,自無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過失,是系爭報 導縱對原告名譽有所毀損,亦得阻卻不法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請 准提供擔保免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丙○○負責系爭報導之監 督,且於被害人報案時,並非毫無處置,且處置亦合乎法律 規定,被告刊以「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受理」、「這個女檢 太冷血」等標題,已毀損其名譽等情,並提出系爭報導內容 為證(本院卷第11頁)。被告對於被告丙○○關於系爭報導 有決定權(本院卷第116 頁),且標題之編排具刺激銷售量 之商業手段性質,原有聳動的特性等,均不爭執,但仍以所 刊出內容,均在忠實表現被害人受訪之事實,且業經合理調 查,並已為衡平報導等語為辯。原告對於被告在出刊前有向 其查詢此事經過,並業已詢問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且系爭報 導內容,復將原告之說明及專業人士不論有利與否之說法均 一併刊登於系爭報導內,並不爭執。惟仍對於被告之答辯則 陳稱:均未經合理之調查等語。是本件的爭點在於:㈠被告



丙○○決定在系爭報導所置上述標題,是否係對於尚未確定 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㈡被告丙○○有無不實報導?㈢被告蘋果 日報出版公司是否應對被告丙○○之侵權行為負僱用人責任 ?茲分述如下:
(一)被告丙○○之侵權行為
1、按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而為憲法所 保障。故對於在媒體上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 縱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 社會之價值。惟該評論者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 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 價,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而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同理,若藉受 訪者尚未確定真實事實為何,私下評論所表現偏激不堪之 言詞,媒體刻意放大置於標題以讓大眾聽聞傳佈,應仍屬 媒體同意受訪者的意見而為自己意見之表述,苟已達言詞 不堪而貶損他人在社會的評價,就應非單純、善意的報導 事實,自不應再予以保護。
2、本件原告主張「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受理」、「這個女檢 太冷血」等標題已達惡意誇大報導之程度,為原告陳稱: 伊於當晚7 時許,接獲婦幼隊員警以電話告知:「被害人 於中午遭到性侵害,於下午4時 前往報警、驗傷,請求依 減少重複陳述處理」時,隨即向婦幼隊員警詢問:「被害 人是否已完成驗傷?加害人是否已遭到逮捕?」,因當時 婦幼隊警員答稱:「正在醫院驗傷,情緒不穩定,加害人 目前在警局」,原告乃告以:「減少重複陳述係以案件無 急迫性為要件,本件因為有查獲加害人,應優先處理加害 人之訊問、移送,建議先對被害人製作訊問筆錄,完成驗 傷採證,備拘票聲請書向本署聲請拘票,完備刑事訴訟法 第88條之1 緊急逮捕之程序後,將加害人移送本署接受訊 問」等語;嗣後大同分局家暴官來電時,原告除告以相同 之處理方式,甚至尚主動表示:「本件應優先處理人犯部 分,請備拘票申請書,我會核發拘票」等語。故當時無論 婦幼隊員警或是大同分局家暴官,於電話中完全未提及加 害人拒絕採證或向原告申請強制採證等問題,詎料被告於 未經合理查證前,即刻意以:「遭姦要求採證竟不受理」 、「這個女檢太冷血」之標題,影射原告於處理該案件之 過程具有疏失,因而造成原告名譽損害等語。核與被告聲 請之證人即處理員警甲○○於審理中證述:「(問:嫌疑



人是主動到警局,被害人也製作筆錄指述嫌疑人對他性侵 害,為何當時不將疑嫌人移送地檢署?)他不是現行犯」 、「(問:『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受理』,本案被害人有 向警方要求採證,為何沒有按照被害人的要求來採證,這 樣算不算不受理?)被害人陳述的意見我們有記在筆錄內 ,被害人說嫌疑人的下體可能有跡證,我們一直叫被害人 回想有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想到的我們都有幫他做」 等語有關因本案並非現行犯,無法立即逮捕強制採證後移 送嫌疑人予原告,且經原告指示已按非減述流程案件處理 進行情節一致。
3、又被告丙○○對於適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 作業要點」程序(以下簡稱減述流程)與移送加害人程序 之區別應甚為明瞭。此從系爭報導亦於訪問原告後記載: 「檢察官庚○○昨強調:『我絕對沒有說我要下班了,事 實上我當晚近12時才離開辦公室,接完大同分局電話後, 我還處理北投分局另件性侵案。』庚○○氣憤表示,案發 當天她負責值一般內勤與婦幼案件,晚上7 時多接獲家暴 官電話,當時家暴官表示被害人與嫌疑人都還沒有作筆錄 ,家暴官要求將加害人移送地檢署做強制處分,她因此告 訴家暴官,根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 點』,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精神狀況是否適合訊問,檢 察官才能決定是否援引減述流程。至於要將嫌疑人移送地 檢署做強制處分,庚○○說大同局需先完成被害人、嫌疑 人筆錄,並聲請拘票後,才可將嫌疑人移送地檢署,檢察 官根據雙方供述判斷對嫌疑人做強制處分」等內容。復參 照系爭報導旁亦介紹:「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 作業要點」為內政部於西元2000年所頒定,目的是避免受 性侵害人受二度傷害,可將受害內容向直接承辦之偵查人 員陳述,減少重複陳述受害內容等報導。是被告丙○○亦 明知減述流程之實施與是否應將加害人立即移送至檢察署 並強制採證為二事。
4、再系爭報導標題為被害人向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所屬記 者受訪時所表達的說詞,為被害人(姓名年籍詳如卷內姓 名對照表)到庭證稱明確,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足認定。 惟被害人接受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記者訪問時所表達強 烈不滿原告的理由,為其到庭證稱:「(問:當天你是否 急著要進入減述程序?)當時有警員告訴我,他們會先去 問檢察官是不是要先羈押被告,後來警員告訴我說加害人 不是現行犯,所以沒辦法羈押。我有聽到1 位男警員與家 暴官在講,可能公務員有固定的上班時間,當時是下班時



間,所以不想受理,因為當時已經聯絡三、四次了,檢察 官不想受理」等語(本院卷第114 頁)有關被害人顯誤以 為減述程序之進行會促使原告對加害人為強制處分,但因 原告遲不接受減述流程,故徒讓證據散逸,而對原告不滿 。承上所述,被告丙○○既已明知減述程序與強制處分為 不同之程序,原告當晚所為至多未接受減述程序之實施, 且已令警員依一般訊問程序進行調查,並非對於被害人所 述事件未予受理,卻不惜借用被害人因不知法律程序所示 不滿之話語,於系爭報導內置入為標題,且以甚大篇幅之 版面予以放大,應認已將被害人對該事件的感受或評論直 接作為該報導之無據評論,以達標題聳動吸引人之注意後 增加銷量的手段。參照上揭意旨,憲法係以言論自由之保 護為核心,但不保護惡意聳動性的報導手段,被告丙○○ 所為自已逾言論保護的範圍,對於原告因該報導所受的名 譽損害,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5、至原告主張系爭報導內所載「女家暴官幾度致電檢方請求 指揮偵辦,對黃嫌強制採證,反遭痛罵」、「警方指控─
家暴官不捨被害人哭求,再致電檢方被痛罵,檢察官還說 他要下班了」等內容,均屬未經合理調查之不實報導,被 告則否認報導不實。經查:上揭內容之報導均為被害人向 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所屬記者陳述之受訪內容,此經被 告聲請被害人於本院證述:「(問:你有跟記者說『當時 家暴官有打電話給檢察官,要求採證加害人,但被拒絕』 的事情嗎?有」;「(問:你有跟記者說『當時你有聽到 警察說,檢察官要下班』的事嗎?)有」(本院卷第115 頁背面);「(問:你在接受被告記者採訪時,有告訴記 者所謂檢察官不受理或檢察官說拒絕對加害人下體採集證 物或檢察官說要下班的這些話,都是家暴官跟你說的?) 有,我沒有跟被告記者說我親耳聽到檢察官說的」等語( 本院卷第116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所 屬記者乙○○於審理中證稱:「(問:系爭報導內有提到 『他要下班了,另約時間』,這是誰說的?)一、這是被 害人陳○○說的,李新及丁○也有聽被害人陳○○及證人 甲○○說過。二、我有向證人甲○○及證人己○○詢問檢 察官有無說『他要下班了,另約時間』的事,檢察官有無 罵他,證人甲○○支吾其詞沒有否認,證人己○○就說大 家都是為了被害人好,證人己○○沒有否認及承認,對我 而言,因為我已經有被害人陳○○的陳述加上李新及丁○ 的聽聞,我覺得事實已經很清楚了」(本院卷第87頁背面 )等語一致,原告對於證詞之真正,亦不爭執,已足為據



,系爭報導確有所本。且被告除訪問被害人外尚向相關人 等查證,此經證人即處理員警甲○○結證述:「(問:你 是否曾處理此事到李新的辦公室嗎?)一、有,時間我忘 了,是隔了幾天。二、我第一次到李新辦公室時,有被害 人及其父親、議員、議員助理在內。我第一次去時,是嫌 疑人有傳簡訊給被害人,被害人很害怕,我就帶被害人回 局內做筆錄。這次沒有談到原告的事。三、第二次到李新 辦公室時,議員、議員助理、一位蘋果日報的男記者( 不 知姓名) ,被害人不在現場,是隊長陪同我去的。當天是 問處理流程有無疏失,我就回覆議員,記者說他接到被害 人的投訴,我就回答全部的過程,警方處理的流程沒有侵 害到被害人權益」等語(本院卷第106 頁背面)。證人即 承辦員警之長官己○○證稱:「(問:有無被告蘋果日報 記者採訪你所認識的人?)有採訪承辦人員甲○○過一次 」;「(問:證人甲○○被採訪之時間?)是過了幾天後 ,被告蘋果日報才來採訪他」;「(問:你是否了解被告 蘋果日報採訪的內容?)當時我在證人甲○○旁邊,記者 問證人甲○○作業內容」;「(問:在採訪證人甲○○時 ,除了你,還有誰在旁邊?)採訪的地點就在李新議員的 研究室,時間我忘記了,當時有我、證人甲○○、李新、 丁○及一位記者」等語(本院卷第86頁)。證人乙○○亦 證稱:「(問:在採訪過程中,除了你剛才所述這幾位以 外,你還有無去採訪其他人?)有採訪李新、丁○、大同 分局的湯局長,減述程序有問過劉承武及其他律師」等語 ,原告對於證詞之真正,亦未爭執,證詞自屬可採,堪認 被告尚調查被害人受訪內容之真偽。而系爭報導所載:「 家暴官昨接受< 蘋果> 採訪時,不願證實檢察官庚○○說 過『要下班了』,只強調,很少有被害人1 、2 小時就被 警方掌握的案例,她當天看到被害人在警局『全身發抖, 創傷性情緒反應很明顯』」等內容(本院卷第11頁),亦 與甲○○證述:「(問:98年10月12日當天你是否有處理 一宗妨害性自主案件,與原告有聯繫?)一、有。二、當 天我打電話給原告說有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要進入減述 流程,原告說如果進入減述流程,他要親自詢問,但是要 另外約時間,原告沒有說為何他當天為何不能詢問。三、 我有告訴被害人說原告要另外約時間,但是被害人要求當 天詢問,我再打電話給原告,原告說他當天沒辦法,要另 外約時間詢問。原告都沒有告訴我原因」;「(問:原告 有無因為你的堅持,原告有無責罵你?)不算責罵」;「 (問:原告用什麼樣的言詞拒絕你當天立刻詢問?)只說



當天沒有辦法詢問」;「(問:原告有無說過他要下班了 ?)沒有」;「(問:你聯絡原告的時間?)下午4 點我 有請婦幼隊幫我聯繫,下午6 點我又打一次給原告,我打 了好幾次,次數我忘記了。因為被害人很希望當天能詢問 」;「(問:後來你又陸續打了幾通電話,原告的態度如 何?)原告說如果要進入減述流程,就是要改天親自詢問 」;「(問:你如何將原告告訴你的話轉知被害人?)我 告訴被害人還是可以進行一般的程序」;「(問:為何會 聯絡到原告?)因為當天是由婦幼隊聯絡後,確定是原告 為輪值檢察官,我才與原告聯絡」;「(問:你有無告訴 記者說檢察官有罵你或說他要下班了等語?)都沒有,我 只有說因為原告說他沒辮法親自詢問,要另約時間」;「 (問:減述程序是否要先請社工評估被害人的精神狀況後 ,再進入減述程序?)是」;「是因為被害人一直要求要 進入減述程序,社工在旁邊也做評估,認為可以進入減述 程序,我們是同步進行的」;「(問:當天被害人的情緒 ?)他很激動,他覺得那是他的權益。他沒有質疑為何不 進入減述,他是質疑他的權益如何受到保障」;「二、被 害人是有質疑為何檢察官可以這樣,為何不處理」等語( 本院卷第105 頁背面至108 頁)情節相符。是結合上述乙 ○○的證詞,顯因承辦員警甲○○無法向被害人清楚說明 原告為何無法立即實施減述程序,自足使被告蘋果日報出 版公司所屬記者於採訪時認為被害人所述業有合理的依據 ,故被告丙○○決定採上開內容的報導。系爭報導亦刊登 專業人士的評論如律師陳昭全、律師洪榮彬、檢察官劉承 武、檢察官顏迺偉對於原告處理該程序之意見,亦足讓讀 者為平衡之判斷。是從被告所提出當時查證資料,可認被 告有相當理由確信被害人受訪內容為真實,系爭報導因非 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 其真偽而任意報導,尚不得謂被告丙○○為未盡注意義務 而有過失,縱報導內容與事實若干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此部分的主張,尚屬無據, 應不足採。
(二)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的僱用人責任
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受僱於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 ,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未能對於被告丙○○善加監督, 致生原告受被告丙○○之侵害而受有損害,自應與被告丙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對於其



為被告丙○○之僱用人,且聽任由被告丙○○決定系爭報 導的出刊等情,均不爭執。則被告丙○○因系爭報導之決 定出刊,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揭規定意旨,被告蘋果日 報出版公司自有監督未備之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蘋果日 報出版公司亦應與被告丙○○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自屬有 據,應足可採。
(三)原告請求金額之酌定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既不法侵害原告致名譽受有損 害,原告之精神自同時受有損害,依上開規定,自得向被 告丙○○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研 究所畢業,任職檢察署檢察官,社會形象良好,被告則為 外商經營,為國內著名之傳播媒體從業者,均經兩造於審 理中陳述甚明,有關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 及其精神受損時間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向被告請求3,000, 000 元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1,000,000 元較為相當。逾 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登報內容之酌定
原告主張被告應回復其名譽,故聲請將如附件一所示之內 容指定之報社登報道歉。本院審酌被告關於附件一所示「 ;另本報在未經查證前,於導內容所刊登『女家暴官幾度 致電檢方請求指揮偵辦,對黃嫌強制採證,反遭痛罵』、 『家暴官不捨被害人哭求,再致電檢方被痛罵,檢察官還 說他要下班了』等文字,事實上亦屬子虛烏有,」等內容 ,被告尚經合理查證,是原告該部分請求,自屬無據,是 衡酌被告丙○○所侵害原告權利情狀已達廣佈於全國等情 節,於請求被告應共同將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以黑白 10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 報全國版頭版1 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有侵害原告名譽致其受有損害的事實 被告蘋果日報出版公司亦應連帶負僱用人賠償責任。從而, 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 99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上 述酌定內容刊登道歉啟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經核均無不合,爰就原告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隱蔽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件一:
蘋果日報道歉啟事
本報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A1版刊登大同分局偵辦黃姓嫌犯涉嫌性侵害案件之報導時,刻意刊登『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受理』、『這個女檢太冷血』等聳動標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庚○○檢察官於該案處理程序不當之錯誤印象,事後查證庚○○檢察官於該案處理程序並無疏失;另本報在未經查證前,於報導內容所刊登『女家暴官幾度致電檢方請求指揮偵辦,對黃嫌強制採證,反遭痛罵』、『家暴官不捨被害人哭求,再致電檢方被痛罵,檢察官還說他要下班了』等文字,事實上亦屬子虛烏有,特此澄清,並就上開不實報導造成庚○○檢察官名譽嚴重受損乙事,於此公開致歉。
道歉人 蘋 果 日 報、總編輯丙○○
附件二:
蘋果日報道歉啟事
本報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A1版刊登大同分局偵辦黃姓嫌犯涉嫌性侵害案件之報導時,刻意刊登『遭姦要求採證竟然不受理』、『這個女檢太冷血』等聳動標題,造成社會大眾對於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庚○○檢察官於該案處理程序不當之錯誤印象,事後查證庚○○檢察官於該案處理程序並無疏失,特此澄清,並就上開不實報導造成庚○○檢察官名譽嚴重受損乙事,於此公開致歉。
道歉人 蘋 果 日 報、總編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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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