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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32號
SLDV,99,補,832,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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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長明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漢廷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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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明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