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柒仟伍佰零
肆元柒角伍分,折計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27,504
.75 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292元=888,18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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