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21號
SLDV,99,補,821,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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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萬柒仟伍佰零
肆元柒角伍分,折計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27,504
.75 元×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292元=888,18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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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