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03號
SLDV,99,補,803,201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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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   告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被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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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