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800號
SLDV,99,補,800,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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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瑋盛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可達有限公司、乙○○○○○○間因給付貨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零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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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盛水電衛生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可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