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公共基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85號
SLDV,99,補,685,201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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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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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