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9年度,29號
SLDV,99,消債清,29,201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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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原任職於拉丁葡萄酒坊有限公司(下稱拉 丁葡萄酒坊),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即依約按期還款,然 因前揭公司內部財務混亂,帳目不清,近來為此任意處分相 關人員。嗣伊於民國99年4 月底遭公司撤職,薪資收入因而 斷絕,難以履行還款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 困難之事由,且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 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151 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準此,為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 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是非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經查,拉丁葡萄酒坊負責人李光雄對債務人提出業務侵占、 詐欺等告訴,目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經核 ,債務人於調查筆錄內自承「公司都現金不足,我自己幫公 司調頭寸(現金)給公司提貨,因支票都是沒開立抬頭,所 以才可以調現金給公司,我持白堊紀等14公司支票,向子黃 威均調現金後,黃威均再轉至我帳戶內,後再繳現金予公司 倉管蘇順彬暫收,然後再轉給會計陳玉梅」等語,是債務人 之行為,不論有無涉及犯罪,惟其行為亦與常情有間,或可 能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解雇事由。則債務人因非自願性離職致 無薪資收入,自非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且此欠缺又屬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 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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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