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99年度,67號
SLDV,99,司財管,67,201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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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街73號,民國96年9 月2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2 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 北市○○區○○街73號,民國96年9 月26日死亡)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欠繳民國98年地價稅新台幣(下同)1,297 元, 已逾滯納期間,尚未繳納。今被繼承人遺有台北市○○區○ ○段3 小段504 、504-1 地號土地、台北市○○區○○街73 號1 、2 樓建物房屋等不動產及投資,惟被繼承人死亡後,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上開稅捐無法徵起,為保障稅捐,爰 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 條規定,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欠稅查詢清單、復函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財 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查詢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述證據作為佐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繼字第1256、1427號,97年度



繼字第125 號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又本件被繼承人之 各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遺有房地及投資,亦有全國財產 總歸戶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為稅捐徵收機 關,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四、次查,被繼承人甲○○並無配偶,其父、內、外祖父母及妹 杜貴蘭杜貴英、弟杜秀全皆已死亡,而其現存之子女、孫 子女及兄弟姊妹皆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 查在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子乙○○到院陳稱:父親在我 幼稚園時就離開家裡,所以我們家的人對被繼承人在外的行 為都不清楚,他有何負債或財產我們都不瞭解。我不願意擔 任遺產管理人,我妹妹也不願意。因為我們都不瞭解父親的 財產狀況等語(見本院99年8 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足徵 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並不知悉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情形 ,而被繼承人之母杜蔡有現年91歲,年事已高,亦無能力擔 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等人,生 前亦未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自難期待未與被繼承人同 財共居之兄弟姊妹能夠清楚知悉被繼承人生前之資產負債情 形,是以,不宜由彼等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至本院 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 意願,該處以99年8 月13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990020361號函 覆並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惟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 ,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又 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 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國有財產局依法係非公用財 產之管理機關,備有財產管理之專才,並具相當之公信力, 雖其經費支出屬國家資源,但保護無人繼承財產之債權人之 權利,亦屬政府之義務,且依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遺 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 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況被繼承 人現仍遺有房地、投資可供處分,有卷附被繼承人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有財 產管理之專業能力,並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 經公示催告程序依法處理後,倘有剩餘即歸屬國庫,因認本 件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擔任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為宜,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依法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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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