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41號
SLDV,99,司執消債更,141,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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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債 務 人 賴聰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26 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 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提供之99 年3 月至8 月薪資單、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函 覆,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3 、144 、171 頁)。再觀諸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 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 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 償金額為57萬6,00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 例為42.74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7萬6,000 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見本院卷第112 、115 頁) 。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除薪資收入外,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查債務人於93年間自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後,領 有老年給付147 萬元,上開金額於退休時全數用以經營早餐 店,惟該早餐店又於95年8 月讓與他人,此有勞工保險局已 領老年給付證明、讓渡證書,附卷足佐(見本院98年度消債 更字第263 號卷第84、133 、136 至138 頁)。債務人目前 為外聘承攬人員,擔任節目編導,每年有基本之案源供其承 攬,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 萬6,000 元,此有馬克吐溫國際影



像有限公司、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函覆,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42 至144 、171 頁),且因債務人為外 聘人員,故查無其領有年終獎金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㈢承上,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 萬6,000 元,扣除每月清 償金額6,000 元後,僅餘1 萬元用以支應其日常生活所需, 。債務人現年已61歲,仍努力接案並延長清償年限為8 年, 並於低於基本生活費用之前提下,仍願意過著儉省之生活, 值得鼓勵而不應剝奪其更生之機會,始符合同條例之立法目 的,是債權人僅空言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卻無法 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債權人之主張有理由。
㈣末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撫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 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維持生活者,自無受 扶養之權利。從而本件債務人仍有工作收入,並無不能維持 生活之情事,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即無受扶養之權利,故債權 人以其子女應給與債務人扶養費,用於債務之清償,並不足 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 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
│ 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34 萬7,653元(依本院99年6月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57萬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42.7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08,435 │ 483 │
│ │公司 │ │ │
├──┼────────────┼───────────┼────────────┤
│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1,881 │ 1,878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677 │ 85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3,187 │ 1,216 │
├──┼────────────┼───────────┼────────────┤
│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261 │ 1,016 │
├──┼────────────┼───────────┼────────────┤
│ 6 │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 163,404 │ 727 │
│ │有限公司( 原美商花旗銀行│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 79,398 │ 353 │
│ │公司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410 │ 242 │
├──┼────────────┼───────────┼────────────┤
│ │合 計 │ 1,347,653 │ 6,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五、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六、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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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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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