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有興業有限公司(原名蒲冠企業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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