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53號
SLDV,99,司促,2553,201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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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冠有興業有限公司(原名蒲冠企業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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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