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237號
SLDV,98,司執消債更,237,201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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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三個月為一期,共計三十二期,每期於末月十日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另於第一期之末月二十日增加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8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 人任職圓桌鐵板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桌鐵板燒公司)出 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8 號 卷,下稱聲請卷,第115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3 個月為1 期,共3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3 萬6,000 元;另增以第1 期增加清償3 萬5,600 元之扣 押款,則其總清償金額為118 萬7,600 元,清償成數為23.0 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民國76年出廠福特 六和汽車、81年出廠馬自達汽車、78年出廠HONDA 汽車及81 年出廠裕隆汽車各乙輛,有債務人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聲請卷第 16至18、125 頁;本院卷第104 至105 頁)。惟上開4 輛汽 車年代久遠,皆已報廢或逾檢註銷在案,有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7年 11 月5日北監車字第970041725 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97年11月14日北監基四字第976011705 號函附卷可參(見聲請卷第90至93頁;本院卷第116 至117 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8萬77元,扣除



必要支出35萬6,232 元後,餘額為32萬3,845 元,低於上開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8 萬7,6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自95年3 月間任職圓桌鐵板燒公司泊車乙職, 佐諸債務人自97年7月至99年3月薪資單明細(見聲請卷第1 16至119 頁;本院卷第106 至109 頁)可知,債務人原底薪 為1 萬8,000 元,於98年5 月起降為1 萬6,200 元。則再加 計職務津貼、考核獎金及全勤獎金,是債務人自陳目前每月 應領薪資為2 萬6,700 元,尚非無據。至於債務人得領取之 年終獎金,96、97年度合計約2 萬8,017 元,98年度則無, 衡諸獎金數額非固定、每年年關將近需支出較多費用及應予 債務人預備金之必要等諸因素,未提撥其年終獎金數額於更 生方案內,應認適當。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債務人及其母親林蘇麗玉居臺北縣淡 水鎮。據林蘇麗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見聲請卷第101 至102 頁)顯示,其名下 無可供變價之財產亦無任何收入,堪認林蘇麗玉不能維持生 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再核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 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 萬79 2元、林蘇麗玉之配偶已歿、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共4 人等因素,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含扶 養費)應以1 萬3,490 元{計算式:10,792+(10,792÷4 )=13,490}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 出1 萬3,999 元,與上述最低生活費標準標準相當,難謂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尚有部分薪資為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第三人薪資債權之扣押命令效力 所及,其願提撥部分扣押款即3 萬5,600 元,增加更生方案 第1 期之還款金額,足徵其還款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債務人正值壯年,可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目前雖減薪 ,惟待其公司營運轉佳,可預期恢復其薪資收入及增加還款 來源;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 萬3,490 元為基礎等語。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 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 ,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 。從而,清償成數、債務人年齡、兼職與否均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又關於可預期債務人薪資增加之主張,薪資



增漲與否,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雇主主 觀意願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 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 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 萬6,700 元,業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行更生方案 之基礎而非以其過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再債務人 每月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已如上述, 雖債務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1 萬3,999 元,較債權人主張數 額逾509 元(計算式:13,999-13,490=509 ),惟審酌債 務人工作地在臺北市大安區,生活水準較臺北縣高,且債務 人身體狀況不佳,罹患脊椎側彎及車禍舊疾,須較高之醫療 費用,是該增加之數額尚屬合理。從而,債務人每月收入扣 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 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並提撥部分扣押款納入更 生方案內容,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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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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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3 月為1 期,共32期,每期在第3 個月10│
│ 日給付新臺幣(下同)3 萬6,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
│ 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 │
│2.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在第3 個月20日增加給付3 萬5,600 元。債│
│ 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15 萬6,525元。 │
│4.清償總金額:118 萬7,600元。 │
│5.總清償比例: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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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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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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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587,571 │11.39% │4102 │4,056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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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7,903 │9.66% │3476 │3,43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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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48,523 │2.88% │1037 │1,0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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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440,311 │47.32% │17037 │16,84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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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349,486 │6.78% │2440 │2,413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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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元誠資產管理股份│132,234 │2.56% │923 │913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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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968,250 │18.78% │6760 │6,685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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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2,247 │0.63% │225 │22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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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0000000 │100% │36,000 │3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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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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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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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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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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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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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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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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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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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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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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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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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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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桌鐵板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