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7年度,7號
SLDV,97,破更一,7,2010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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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侯水深律師(即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侯水深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 宣告破產在案,而破產人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 產經全部變價後之現金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26,093,872 元,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後,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 ,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分配金額欄所示。為此,聲 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 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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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