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556號
SLDM,99,聲,1556,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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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99年度戒
毒偵字第1 號、99年度聲沒字第160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97年8 月20日下午2 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於同年9 月4 日上午10時為警查獲,經警採集被告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本院於97年12月12 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490 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 月 19日以98年度毒抗字第31號裁定抗告駁回,被告遂於98年 1 月7 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 向,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 制戒治確定,於98年3 月9 日入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 戒治,於98年12月1 日因停止戒治處分出所,後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 月26日以99年度戒毒偵 字第1 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卷、98年度戒執一字第16 號卷、99年度戒毒偵字第1 號卷及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49 0 號卷、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毒抗字第31號卷查核屬實, 並有前揭裁判書在卷可稽。
(二)被告於97年9 月4 日上午10時為警查獲時,經員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97年度聲搜字第1194號)在被告位於臺北 市○○區○○路4 段6 巷20號4 樓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 扣得疑似含有安非他命之殘渣袋3 只,此有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按(97 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卷第11至18頁),而前開扣案物品經 警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前揭含 有白色透明結晶物3 只殘渣袋(含袋淨重0.0050公克),



取樣0.0004公克,餘重0.0046公克,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7年9 月19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 74847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同卷第44頁),復經聲請 人囑託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液相萃取(溶劑萃取) 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前揭3 只殘渣 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7年12月1 日憲直刑 鑑字第0970001839號函送鑑定書在卷可佐(同卷第49至51 頁),可證扣案之3 只殘渣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甚明。
(三)雖被告於偵查中辯稱前揭3 只殘渣袋乃其女友即案外人「 謝英玲」所有之物等語(97年度毒偵字第1917號卷第62、 77頁),然前揭3 只殘渣袋係於被告住處查扣,已見前述 ,且被告於警詢均供稱為其所有之物,是以,被告於偵查 中轉異其詞,恐有卸責之動機,縱然所辯屬實,惟依首揭 法條規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屬違禁物,不問是 否為被告所有之物均應沒收,故被告前揭抗辯亦無從採為 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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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