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南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數公 司)告訴被告南京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公司) 、甲○○、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 、乙○○均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南京公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 項應科以罰金。惟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前開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1條第1 項 、第2項規定,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 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 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 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 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9年8 月27日向本院具狀撤 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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