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4863號
TPBA,90,訴,4863,200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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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六三號
               
  原   告 長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台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經(
九○)訴字第○九○○六三一○五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參加
人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綑包機之綑包帶束緊檢測裝置改良」向 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下稱系爭案),准予專利,並 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六三○○九號專利證書,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 日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 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訟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為舉發成立之評定。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茲據其準備期日之聲明記載):駁 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與第0000000號「捆包機自動切帶裝置之改良」專利 案(下稱引證一)所揭示之機械結構、傳動方式、達成功能等是否均為等效?系 爭案所揭露之專利特徵技術是否無任何特殊功效增進,而有違反專利法之情事?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其主要係包括一旋桿4、一磁鐵5、一電感器6及一基 座7所構成,其主要之特徵乃在於該磁鐵5係呈圓形而固設於旋桿4之一端, 並於該旋桿4之側邊固定一設有電感器6之基座7,當旋桿4旋轉而帶旋磁鐵



5時,即令磁鐵5與電感器6間產生一磁場,並且不斷地傳送電訊至控制單元 ,而該旋桿4受阻力而停止轉動時,該磁鐵5與電感器6間之磁場消失而使電 訊中斷,藉以檢測捆包帶3是否達到束緊之目的。由系爭案之內容中可知,該 專利案係利用旋桿上固設之磁鐵對其固設側邊之電感器於旋轉時產生一磁場, 傳送電訊至控制單元;而當該旋桿停止轉動時,該相對間之旋轉磁場消失,而 使電訊中斷,俾利綑包機打包工作物之操作,然此種動作型態與實施後之功效 與原告所引證之證據中所揭示之機械結構、傳動方式、達成功能等均為等效, 故系爭案所揭露之專利特徵技術並無任何特殊功效增進,實有違反專利法之情 事,而有撤銷其專利權必要。
⒉於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申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引證一,係以一可裝 於進帶軸或其他會因捆緊被捆物件即停止旋轉之心軸上之發電機,並配合繼電 器及矽控整流器,藉心軸之停轉時,發電機之發電,促使矽控整流器不觸發而 使繼電器跳開至另端,使切帶動作進行,切刀下切為其特徵者;且該專利說明 書對旋轉傳動方式、電訊傳遞及切帶作動所運用之技術手段、創作目的與達成 之功效,皆已明顯之揭露而與系爭案相同甚明。系爭案指一種藉磁鐵與電感器 產生一磁場,而發出訊號至綑包機之控制單元,當該磁場受到綑包帶束緊令旋 桿及磁鐵停止旋轉,而使磁場消失並令電訊瞬間中斷,藉以檢測捆包帶之束緊 與否之裝置,而其最終之目的則在於藉以測知綑包帶是否束緊,以利綑包機打 包工作物之操作者;而引證一係以一可配合於進帶輪或其他會因捆緊被捆綁物 而停止旋轉之心軸上之發電機,使其與繼電器及矽控整流器之併用,俾使心軸 停轉時,矽控整流器斷電,繼電器產生彈開之現象,即可使開關切斷以進行切 帶之工作,而其目的則在於藉發電機及繼電器之配合,達成切帶之訊號傳遞, 以啟動切帶,由兩案之說明可知,其均係為達成被捆包物束緊之訊號傳遞,俾 利進行切帶動作之進行,故兩案之創作目的可謂相同,所達成之創作功效可謂 相當。
⒊就系爭案之基架1、齒輪2、旋桿4、磁鐵5、電感器6、控制單元與引證一 之送帶座6、齒輪、送帶軸5、發電機2、繼電器1、矽控整流器,經比對 其構件之設置,其差異性只在於兩造對構件之稱呼,其在上述『創作目的相同 』之理念下,益可顯現兩案其『結構標的相同』或為『等效創作』,絕非被告 原審定之處分。另原告並不否認習用技術若於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增進該 物品之某種功效者,仍可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惟該等檢測裝置並未增進某種 物品功效,其可由系爭案與引證一兩者對應得知,系爭案之旋桿乃係活固於基 座前端適當處,其另一端係套固有齒輪,而受傳動裝置之帶旋,旋桿之另一端 固定一磁鐵,而其外緣另固定一基座於該基架之側面,再固定一電感器於基座 上,又該電感器並以電線連接至綑包機本身之控制單元;引證一則是直接由動 力傳動軸之皮帶帶動送帶軸,並使之旋轉直接在送帶座上進行送帶及回捲帶捆 緊之工作,而欲配合之切帶裝置則於送帶軸或其他與送帶軸具有捆紮物品時即 停止旋轉之等效軸心上,因發電機之樞軸係接於送帶軸上(該旋轉心軸上固設 一發電機),並以一線路予以配合實施,使線路內之發電機及繼電器與矽控整 流器發揮作用,達成切帶之訊號傳遞,以啟動切帶。由旋轉之作動方式與其功



效均系出同門,可見該裝置並未增進某種物品功效,其是否可得予專利權尚有 待爭議,但被告卻認定其有差異者,即在於發電機與系爭之磁鐵及電感器之相 互關係,至於基座之架設方式實非專利範圍之必要特徵,無比對之實質意義, 亦如引證一說明書中並未敘述該發電機之架設方式,也絕不影響被告給予專利 權之要件。
⒋為探究發電機、繼電器及矽控整流器等構造與系爭案為等效之創作,該發電機 實務上即係為磁鐵所樞設而成之磁極樞軸,該樞軸於可於靜止之電樞線圈中旋 轉,俾以產生一如系爭案之旋轉磁場,此可由引證一之說明書知悉,而舉發證 據二、三之「同步發電機之構造」(下稱引證二)與「磁場旋轉的產生」(下 稱引證三)之教科書內容,其目的均在補助說明引證一發電機之結構組成,該 「同步發電機大都採用旋轉磁場式,即電樞之導體靜止,而磁場之磁極運動, 故其電樞線圈置於定子鐵心中。」及「磁場旋轉能產生旋轉磁場」,解析其義 即為「磁性樞軸在具定子線圈中旋轉運動,可產生磁場」,足見電樞之定子線 圈可視為該系爭案電感器,而磁極樞軸在旋轉心軸上,則與系爭案磁鐵固設在 旋桿上轉動,如出一轍;因此,只需稍稍具有電學基礎之人皆知,引證一之發 電機實為一磁鐵及一電感器(電感線圈)構成之電路型態者,其動作原理與所 達成之功效亦屬同一,實為一習知且公開之原理。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稱系爭專利與引證一均係為達成被捆包物束緊之訊號傳遞,俾利進行切帶 動作之進行,所達成之功效相當,創作目的可謂相同,兩案之結構件可謂相當 云云。惟查系爭專利主要將一圓型磁鐵固設於旋桿之一端,旋桿之側邊固定一 設有電感器之基座,藉由感測磁鐵與電感器間之磁場感測訊號,俾檢測綑包帶 是否達到束緊之情況,而引證一藉發電機於發電狀態時,使得繼電器呈閉鎖狀 態,當發電機停止旋轉不再發電時,則使得矽控整流器不予以觸發,繼電器彈 開,切帶動作得以進行,二案整體構成並不相同,難稱系爭專利不具專利要件 。
⒉原告又以引證二、三說明系爭專利所達成之預期功效與作動原理上相當云云。 惟查原告僅以系爭專利利用磁鐵及電感器會產生磁場之動作原理已見於舉發證 據中,即稱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然系爭專利為一新型專利案,系爭 專利之整體構造與舉發證據並不相同,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縱令在原理上並非 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習用技術,若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並能增進該物品之 某種功效,仍可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系爭專利較之引證一結構簡單、維修組 裝方便,故系爭專利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起訴理由不足採信。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時代表人為林邦男,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茲據甲○○具狀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敍明。
乙、實體方面:
一、參加人於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綑包機之綑包帶束緊檢測裝置改良」向被告 前身即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六三○○九號專利證書,經原告於八十八年七 月二十日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決定駁回之事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系爭案專利公報、系爭案九十年一月二十 九日(九0)智專三(二)0四0二四字第0九0八九0000七五號舉發審定 書、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經(九0)訴字第0九00六三一0五七0號訴 願決定書附卷可稽。本件爭點應為系爭「綑包機之綑包帶束緊檢測裝置改良」新 型專利案是否與引證一所揭示之機械結構、傳動方式、達成功能等是否均為等效 ?系爭案所揭露之專利特徵技術是否無任何特殊功效增進,而有違反專利法之情 事?
二、系爭案申請日為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被告係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審定准 予專利,關於系爭案有無撤銷專利權之原因,應適用核准審定時之七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合先敍明。
三、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首先創作合於實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請專 利。」為系爭案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五條所明定。查系爭案依其申請專利範圍係 一綑包機之綑色帶束緊檢測裝置改良,主要係包括一旋桿、一磁鐵、一電感器及 一基座所構成,其主要之特徵乃在於:該磁鐵係呈圓型而固設於旋桿之一端。並 於該旋桿之側邊固定一設有電感器之基座,當旋桿旋轉而帶旋磁鐵時,即令磁鐵 與電感器間產生一磁場,並且不斷地傳送電訊至控制單元,而該旋桿受阻力而停 止轉動時,該磁鐵與電感器間之磁場消失而使電訊中斷,藉以檢測綑色帶是否達 到束緊之目的者。而引證案請求專利範圍則為:一種捆包機自動切帶裝置之改良 ,係以一可裝於進帶軸或其他會因捆緊被捆物件即停止旋轉之心軸上之發電機, 並配合繼電器及矽控整流器,藉心軸之停轉時,發電機之發電,促使矽控整流器 不觸發而使繼電器跳開至另端,使切帶動作進行,切刀下切為其特徵者。依上述 之申請專利範圍以觀,系爭案與引證一之結構、創作目的均不相同,系爭案之檢 測裝置亦不具引證一之發電機、繼電器及矽控整流器等構造。原告雖以系爭案專 利說明書對旋轉傳動方式、電訊傳遞及切帶作動所運用之技術手段、創作目的與 達成之功效皆已明顯揭露,而與系爭案相同。由兩案之說明可知,其均係為達成 被捆包物束緊之訊號傳遞,俾利進行切帶動作之進行,故兩案之創作目的可謂相 同,所達成之創作功效可謂相當云云。
四、但查,系爭專利主要將一圓型磁鐵固設於旋桿之一端,旋桿之側邊固定一設有電 感器之基座,藉由感測磁鐵與電感器間之磁場感測訊號,俾檢測綑包帶是否達到 束緊之情況,而引證一藉發電機於發電狀態時,使得繼電器呈閉鎖狀態,當發電 機停止旋轉不再發電時,則使得矽控整流器不予以觸發,繼電器彈開,切帶動作 得以進行,二案整體結構並不相同,難稱系爭專利不具專利要件。又引證二、引 證三之教科書內容僅在說明利用磁鐵及電感器會產生磁場之動作原理,縱令系爭 案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利用習用之技術,但如其空間型態係屬創新 ,且能增進該物品之某種功效者,仍可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依卷附系爭案與引 證一之專利說明書記載之內容及圖示顯示,系爭案空間組合型態與引證一不同, 應具新穎性,且較引證一結構簡單,維修組裝方便容易,具有功效之增進,符合 進步性之要件,原告主張系爭案不符專利要件云云,非屬可採。從而被告為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聲請 撤銷並請求命被告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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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