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四號
原 告 冠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鍾碧秀(會計師)
被 告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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