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4334號
TPBA,90,訴,4334,200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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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三四號
  原   告 冠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鍾碧秀(會計師)
  被   告 基隆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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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