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76號
CYDV,99,訴,376,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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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複代理人  A○○律師
被   告 戊○○
      宇○○
      酉○○
      辰○○
      丑○○即方正德繼.
      乙○○即方正德繼.
      卯○○即方正德繼.
      辛○○即方正德繼.
兼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寅○○○即方正德.
被   告 己○○即方山南繼.
      巳○○即方山南繼.
      午○○即方山南繼.
      黃○○○即方山南.
      B○○○即方山南.
      天○○即方水樹繼.
      地○○即方水樹繼.
      宙○○即方水樹繼.
      玄○○○即方水樹.
      申○○即方水樹繼.
前列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亥○○即方水樹繼.
前列二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被   告 戌○○
      子○○
      未○○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C○○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應提出方秀蓮、方壁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少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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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