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6號
CYDV,99,訴,206,201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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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502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兩造為母女關係,原告與訴外人即其配偶李玉樹早年分 家產時,保留有嘉義縣中埔鄉○○段102地號、102-1地號 、102-2地號土地及「同段76-4地號土地及坐落該土地上 之建物(祖厝部分)」等不動產,經原告與其配偶及子女 約定由扶養父母之子女取得。原經家族協議,由原告二子 乙○○扶養父母,惟後來考量被告並無家室,適合扶養原 告及其配偶,是原告與其配偶於民國98年1月27日訂立遺 囑,並由被告與其兄弟等5人簽訂協議書,協議由被告丁 ○○繼承原告及原告配偶之財產(包含上述4筆不動產部 分),但被告須單獨負擔扶養照顧原告及其配偶(下稱被 告父母)。被告父母遂自98年2月間起與被告同住於台中 縣大里市,而李玉樹乃於98年4月17日將仍屬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此筆土地原登記於原告媳婦李邱秀燕名下 ,嗣於書立上開遺囑後,以贈與之名義移轉登記於被告) 贈與被告;此外,原告亦於97年8月至98年12月間,陸續 贈與被告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522,384元(與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財產)。詎料,被告取得系 爭財產之後,態度丕變,不僅對父母不耐煩,並經常外出 賭博,無視父母之病痛,未善盡照養之義務。尤有甚者, 原告配偶李玉樹於98年12月某日深夜2時,感到身體非常 不適,經原告哀求被告多時後,被告始將李玉樹送醫急救 ,住進台中中山醫學院後,不出1個月期間即往生;被告 更於99年1月將原告送回嘉義老家,之後漠不聞問。自此 ,原告對被告已感心灰意冷。
(二)綜上所述,依上開協議,被告本應負起扶養原告之義務, 然被告卻有不孝父母及不奉養父母之事實,未履行贈與之



負擔,故原告以起訴書狀向被告表示撤銷贈與。再按贈與 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4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既已依法撤銷前開贈與 ,爰依民法撤銷贈與、不當得利及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請求 撤銷被告與原告及原告配偶間無償贈與之債權及物權行為 ,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金錢。爰聲明:1、 被告於98年4月17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於98年 5月7日經嘉義縣中埔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2、被告與原告於97年8月至98年12月間就2,522, 384元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給付原告2,522,3 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將原告送回嘉義老家後,不聞不問,原告回嘉義老家 居住後,曾裝設電話,被告未曾撥打電話給原告,絲毫未 關心原告。且被告非但未於與原告同居期間善盡扶養之責 ,於原告返回嘉義老家後亦未支付原告任何生活費用,放 任原告獨居於嘉義老家,是被告於訴訟前、訴訟後皆未履 行義務。
2、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祖厝部分),係因被 告父母分配財產時,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無法辦理分割,只 能登記於個人名下,被告父母乃於分家時先將該土地全數 登記予丙○○,然實際上被告父母仍保有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及其上建物。承前所述,原先協議約定由次子乙○○扶 養被告父母,乙○○因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 物,嗣後,乙○○為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全部之所有權, 故因而出資約80萬元向丙○○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二分之 一之權利,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全部登記於其配偶李邱 秀燕名下。後來由被告扶養被告父母,惟扶養父母僅取得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權利,故就如附表所示土 地之另一半土地即種植檳榔部分之權利,被告於支付80萬 元予李邱秀燕,始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然 而本件被告未盡扶養義務,自不得享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其上建物之權利。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一)查被告父親李玉樹於99年2月2日去世前,與原告於97年12



月間由次子乙○○負責扶養照顧,被告父母乃書立遺囑將 其財產由乙○○單獨繼承,嗣後因長子與次子間有糾紛產 生,又長子、三子、四子均未盡扶養義務,被告父母乃於 98年1月27日由羅振宏律師為被告父母書立代筆遺囑,約 定被告父母由被告單獨扶養,並將被告父母之財產由被告 單獨繼承,原告之長子戊○○、次子乙○○、三子李來福 、四子丙○○均在場,並簽立協議書同意被告父母由被告 單獨扶養及同意上開遺囑之內容,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不孝父母及不奉養父母,並非屬實,茲分別 說明如下:
1、被告父親李玉樹自98年1月27日起居住被告台中住處由被 告負責扶養照顧,被告每日負責父母之生活起居,三餐之 飲食均由被告親自下廚,被告之鄰居庚○○、己○○與被 告父母亦有互動,被告之朋友辛○○亦經常來被告住處與 被告父母互動,被告除照顧父母之三餐及生活起居外,並 注重父母之身心健康,被告父母居住台中被告住處期間, 被告於每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開車搭載被告父母至台中「 田園小鎮」興大店參加健康講座,並為被告母親購買保養 眼睛之深海魚油(C30H50)及葉黃素、保護腰部之腰帶。此 外,被告亦經常於星期日開車搭載父母至台中縣霧峰鄉山 上之休閒農場踏青散心,促進身心健康,在休閒農場享用 午餐及晚餐。
2、被告欲出遠門治療受傷之脊椎時,不放心父母在家裡,每 次均會搭載父母一同前往治療後,再一起回台中住處。 3、原告腳痛不能走路,被告亦開車搭載父母一同至台中縣霧 峰鄉○○村○○路364巷36號「松霖健康保養中心」治療 ,前後將近20次,原告腳痛才有改善。
4、被告父親居住被告住處期間,經常生病,自97年7月3日至 98年11月20日止,多次均由被告親自護送門診就醫。被告 父親於99年1月10日因年老體衰,血壓高、頭痛等症狀, 至台中市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治療,被告每日在醫 院病房照護父親,99年2月2日被告父親病逝前住院24日, 此期間,住院之醫療費用之病患自負額、購買供被告父親 使用之醫療用品,全部均由被告支付。此可知證人丙○○ 到庭證稱,被告不顧原告請求,拒載其父親就醫,逕自睡 覺不予理睬等語不實。
5、被告父親於99年2月2日去世,被告護送父親遺體返回嘉義 鄉下祖厝辦理喪葬事宜,迄99年2月22日出殯,此期間, 全部之開銷、支出及喪葬費用均由被告1人支付,而親友 致送之奠儀,被告分文未取,全部由原告之子取走。



6、當初,被告父母一同至被告住處居住,是基於李玉樹需經 常就醫,乃由被告負責照護。原告本身不習慣住在市區, 喜歡住在嘉義縣鄉下祖厝老家;居住台中期間,原告常從 台中被告住處返回嘉義老家居住數日,再由原告長子戊○ ○載回台中被告住處,或由原告自行搭車往返台中、嘉義 ,原告98年間返回嘉義老家居住即達6、7次。於99年2月2 7日嘉義辦理選舉當日,原告返鄉投票後即表示不願再回 台中居住,被告隔天即南下嘉義詢求原告與被告返回台中 共住,原告仍拒絕,至本件起訴前,被告多次至原告嘉義 老家住處探望原告,並懇求原告與被告返回台中一起居住 ,原告仍表不願意,甚至本件起訴後,被告仍至嘉義請求 原告返回台中共同居住,原告亦均表示無意願。另原告及 證人丙○○主張被告會去賭博,會將被告父母載至賭場, 甚而曾將被告父母丟置賭場,不予理會等情,原告及證人 所述不實,被告並非帶父母至賭場,被告是帶父母至鄰居 家中聊天,該鄰居住處並非賭場,只是有一次,被告父母 在鄰居家聊天,被告先回家煮飯,煮好後才要去鄰居家接 父母回家吃飯,並非將父母留置賭場。綜上所述,原告因 喜歡居住嘉義鄉下老家,較為自在,不喜歡居住市區,何 況被告父親去世後,原告已無居住於被告住處之意願,可 見並非被告不願扶養、孝順原告,亦非被告未善盡照養義 務。
(三)原告並未贈與被告2,522,384元,茲說明如下: 1、被告父母於10幾年前,即將其名下財產分配給4個兒子, 酌留部分財產作為其等養老之用,98年間,分配予四子丙 ○○名下之財產遭法院查封,被告父母為避免遭法院拍賣 ,遂於居住被告台中住處時要求被告設法避免被拍賣,被 告表示並無足夠之資金買回,原告乃於98年間匯款至被告 帳戶,該款用途並非贈與被告,係為協助丙○○,避免丙 ○○名下之財產遭法院拍賣,原告匯款至被告帳戶之款項 ,被告於98年7月6日將其中180萬元匯款至丙○○指定之 李孟翰(丙○○之子)帳戶內,丙○○將該款清償銀行之 債務,上開財產始未被法院拍賣,此有丙○○於98年6月2 5日親筆書寫之字條附卷可憑。原告主張97年8月至98年12 月間陸續匯款之金錢中,97年8月11日轉定儲之30萬元, 98年8月11日轉帳之30萬元、98年10月23日電匯之40萬元 及98年12月25日由被告郵局帳戶匯款之1,162,324元,被 告均有收到,惟98年2月27日之現金36萬元,原告並未交 予被告,何況原告給予被告金錢之方式均係用匯款轉帳, 並未以現金之方式。此外,原告匯款給被告之日期,雖除



了97年8月11日之匯款30萬元是在98年7月6日被告匯款給 丙○○之前,其餘都是在被告匯款給丙○○之後,然係因 被告父母向被告表示願意付錢給被告,交待被告購買丙○ ○名下之土地,原告之定期存款尚未到期,叫被告先行匯 款給丙○○,等定期存款到期後再匯款給被告,因此有些 款項匯款日期是在被告匯款給丙○○之後。
2、又被告父母保留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原登記在其次子乙○ ○配偶李邱秀燕名下,約定需給付李邱秀燕80萬元後,李 邱秀燕始無條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或其指定人。 3、另前揭被告父母書立之遺囑雖約定將其所有坐落嘉義縣中 埔鄉○○段102、102-1地號土地贈與被告,然於99年1月2 0日上開2筆土地所有權尚在父親名下時,已以夫妻間贈與 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與原告,可見被告並無貪圖父母財產 之意。
(四)綜上,被告父母居住於台中被告住處期間、被告父親生病 住院治療期間、被告父親往生服喪期間,及原告返回嘉義 鄉下祖厝老家居住期間,被告並無不孝父母及不奉養父母 之事實,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取得贈與物之後,對父母 不耐煩,無視父母病痛,未善盡照養義務,不孝父母及不 奉養父母等語,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 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為: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兩造為母女關係,原告及配偶李玉樹(已歿)於98年1月2 7日訂立遺囑及協議書,約定被告須單獨負擔扶養照顧被 告父母之責,而被告父母之全部遺產由被告單獨繼承,被 告父母即於98年2月與被告同住於台中縣大里市,原告目 前單獨住在嘉義縣中埔鄉住處。
2、原告於98年4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贈與給被告,並 於同年5月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原告於中埔鄉農會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7 年8月11日電匯30萬元、98年8月11日轉帳30萬元、98年10 月23日電匯轉40萬元,皆匯入大里市農會金城辦事處帳號 0000000000000號被告之帳戶內。 4、原告於中埔郵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年 12月25日提領1,162,324元後,即匯款至元大商業銀行大 里分行被告帳戶內。
5、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由其與配偶所 書立之遺囑影本2份、被告與其兄弟所書立之協議書影本1 份、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登記謄本影本、原告中埔鄉農會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影本、原告中埔郵局交易清單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6-1 4頁)、戶籍謄本1紙(本院卷第3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函查屬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99年4月13 日嘉營字第0990100238號函後附之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99年4月13日中信字第0990001271號函 後附之匯款資料影本、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99年4月20 日嘉上地登字第0990002675號函後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影 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27-30頁、第42-54頁)附卷可稽, 自堪信為真實,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經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如下: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扶養之 約定而撤銷前揭贈與,並請求撤銷前揭無償贈與之債權、 物權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復請求返還贈與之金 錢,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被告父母於98年2月間即與被告同住於台中縣大里市, 而原告於其配偶99年2月間過世後,即單獨住在嘉義縣中 埔鄉住處乙情,為兩造到庭所不爭執,是本件被告有無不 履行對原告之扶養義務?
(二)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情事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又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 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 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1 116條之1、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尊 親屬或配偶,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 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受扶養之權利,仍 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 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9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93年度 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原告固主張其於居住台中期間,及返回嘉義老家後被告均 未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稅 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原告名下之不動產有土地2 筆、田賦1筆,而上開土地依公告值金額為1,562,420元, 又原告於98年、97年間分別有48,065元及30,930元之利息 所得(見本院卷183-186頁),足見原告尚有資力甚明; 又參以原告自與被告同住於台中,至其獨自返回嘉義居住 期間,被告及其兄弟平日均未按月給付原告生活費乙情, 為原告到庭所不爭執(見本院99年9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 ,足認原告雖係被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然原告本身非不



能維持生活至明,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既能以自己之財產 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實難認其有不能維持生活 之情事;此外,原告亦未舉證其有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被告對其 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為由,撤銷系爭財產之贈與,尚難 採憑。
2、雖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取得系爭財產後,對原告即未盡照養 義務,並對原告漠不聞問,且經⑴證人即原告之子乙○○ 到庭證述:「(問:原本由你來撫養的時候,是否有約定 讓你特別繼承什麼土地或建物?)有的,因為我們兄弟在 多年前就已經分家產,父母名下還有76之4地號的土地及 上面建物,102、102之1、102之2三筆土地,所以我們兄 弟就與父母約定,撫養父母的人可以繼承父母名下76 之4 地號的土地及上面建物,還有102、102之1、102之2三筆 土地,其他的兄弟就不可以要求繼承父母名下的財產。」 、「(問:為何後來由被告撫養?)婆媳合不來,因為被 告沒有結婚,所以協議由被告撫養,這些財產也給被告繼 承。」、「(問:內埔42號之1現在有誰居住?)我母親 壹個人。」、「(問:98年1月27日簽立遺囑及協議書之 後,父母搬到哪裡住?)帶到台中被告住處。」、「(問 :你父母與被告住了多久?)差不多一年,一直到我父親 過世。」、「(問:是否可以自行搭乘公車、火車到台中 ?)大概一、二年以前可以,他可以自己搭公車、火車到 台中找被告。」、「(問:回去祖厝的時候有無看過丁○ ○?)我沒有遇到。」、「(問:你母親這次回來嘉義住 ,是何時回來嘉義住?)我父親過世後,立法委員選舉回 來投票,就不再回台中。」、「(問:這次回嘉義投票是 誰載你母親回來嘉義投票?)我妹妹丁○○。」、「(問 :你母親說被告不孝,你的看法?)一邊母親、一邊妹妹 ,這個我不回答。」等語;⑵證人即原告之子丙○○證述 :「(問:對於你母親跟被告搬去台中之後的情形是否知 悉?)我有過去看,大概我曉得,因為我姐姐喜歡賭博, 賭場就在隔壁,他把我父母帶到賭場去,中午就由賭場叫 便當,老人家就坐在賭場等我姐姐。」、「(問:你父親 搬到台中之後,關於就醫治療的部分,你是否知悉?)我 母親說我父親血壓升高,叫我姐姐帶去醫院,我姐姐就自 己跑去睡覺,我父親到醫院時,血壓已經200多。」、「 (問:你父親過世後,你母親何時回到嘉義祖厝?)我父 親過世後,我母親還是有回台中,但是我姐姐還是把母親 帶到賭場,我母親不喜歡待在賭場所以就回嘉義。」、「



(問:是否知道你母親何時回來嘉義?)父親過世之前, 有一次我姐姐帶我父母去賭場,我姐姐就自己回家,把我 父母丟在賭場那裡,後來我姐姐的朋友看到,才叫計程車 讓我父母回去,當時我母親生氣三天沒有吃飯,也不願意 回去我姐姐那裡住,我父親過世後我二姐載我母親回嘉義 。」、「(問:剛才在法庭外面,你母親與你姐姐有無發 生什麼糾紛?)她們在外面說的不是很愉快,我母親的意 思是叫我姐姐不要占我母親的錢,她們二個在那裡大小聲 。」等語;⑶證人亦係原告之子戊○○則證稱:「(問: 原告從今年二月份開始住嘉義,你從二月份開始給原告錢 ?)我母親如果有需要我就給我母親錢,也是我在照顧, 我沒有看過被告來看我我母親,但是原告缺錢有沒有向被 告開口要,這我不知道。」、「(問:兄弟姊妹間有固定 給你母親錢的有誰?)我們有四個兄弟,二個姊妹,我母 親自己有錢,所以我們六個人都沒有固定每個月給原告多 少錢,我母親本來有幾百萬元,現在都被被告領走了。」 、「(問:是你母親不想跟被告住,還是被告不想與你母 親住?)是我母親不想與被告住,因為他看到我父親這樣 ,覺得她跟我妹妹住的話一定會死掉。」、「(問:你母 親回嘉義住,被告有無去嘉義找過你母親?)我沒有遇到 。」等語(分別見99年5月18日及同年9月7日言詞辯論筆 錄),惟觀諸證人乙○○、丙○○、戊○○上開所證,不 僅尚難逕予認定被告有拒絕照顧原告之情,且其等所述均 非其等親見親聞,而係聽聞原告所陳,或係其等主觀上之 臆測之詞,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對於原告確有不履行扶養義 務之情形,是其等所證均難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3、而⑴證人即被告之鄰居庚○○到庭證稱:「(問:是否認 識庭上的原告甲○○李玉樹?)我認識原告李媽媽,不 知道她叫什麼名字,我也認識李玉樹。」、「(問:你們 家住的地方與丁○○家多遠?)我住七號,與丁○○住的 一號相隔約二十公尺。」、「(問:你是否有常去丁○○ 家?)我有在上班,禮拜天沒有上班,禮拜天偶而會去她 家。」、「(問:是否知道丁○○與她父母親同居期間的 互動?)知道,很正常,關於吃的方面,早上自己泡來吃 ,中午、晚上準時吃飯,生病方面,李爸爸半夜生病時, 他們都有開車出去,我隔天問他們,丁○○說她帶她父親 去中山醫院,有時候我睡著沒有聽到,隔天丁○○告訴我 說昨天她帶父親去中山醫院。」、「(問:丁○○與她父 母是否有去過你們家?)禮拜天我放假,丁○○母親有到 我家去,也會買鞋子、營養品、保養品給他母親吃,也會



介紹給我。」、「(問:丁○○在禮拜天是否會載她父母 去散心?)禮拜天比較不出去,因為禮拜天丁○○要陪她 的小孫子,今年要升大班。」、「(問:就你所知丁○○ 對她父母是否孝順?)很孝順,有一次李爸爸說攝護腺會 痛,有人告訴他某醫生很好,叫她帶父親去看,她聽到後 有帶去看那個醫生,後來有醫好。」、「(問:是否知道 被告的父母,曾經叫她去買她弟弟的土地?)我聽說她的 弟弟有一塊土地要被拍賣,叫她去買,丁○○說她不會種 田,假如要買要叫她父親出錢來買,後來我不知道有沒有 買。」、「在我們鄉下有人情味,對於丁○○與父母的互 動,我覺得很好。」、「(問:認識丁○○已經二十年了 ?)從民國77年到現在。」、「(問:是否知道丁○○做 什麼工作?)我以前認識她時,丁○○做理容院,理容院 不在他家做,還有他兒子在她家做二手機買賣,現在丁○ ○幫忙兒子帶孫子。」、「(問:你說李爸爸、李媽媽是 何時到丁○○那裡住?)一年多,至今不到二年。」、「 (問:李爸爸先去還是李媽媽先去住丁○○家?)李媽媽 比較常去丁○○家,李爸爸、李媽媽一起去約一年多。」 、「(問:禮拜天去丁○○家,除了遇到丁○○外,還有 無遇到其他人?)禮拜天大家都照顧自己的家庭比較少去 丁○○家,我有時禮拜天會去。」、「(問:你說丁○○ 有在半夜載李爸爸去醫院,印象中總共載幾次?)我只知 道很常載。」、「(問:你剛才說丁○○有買營養品、鞋 子給李媽媽,這是丁○○說的還是李媽媽說的?)是丁○ ○說的,丁○○也有拿給我看。」、「(問:是否知道李 媽媽何時來嘉義?)李爸爸過世後李媽媽就沒有去丁○○ 那裡了。」、「(問:是否知道李媽媽回去嘉義住,而沒 有住台中?)我聽丁○○說他媽媽告她,她去接她媽媽, 她媽媽也不回來。」、「(問:是否知道李媽媽為何不回 來?)我不知道。」等語;⑵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證述:「(問:為何希望兩造暫時出庭?)因為我在接 到傳票之前,有接到原告的電話,希望我不要出庭,當時 我說我很忙,我不知道有這件事,但是後來才接到法院的 傳票。」、「(問:認識丁○○幾年?)差不多快一年, 去年六月中旬認識的。」、「(問:是否認識丁○○的父 母嗎?)認識。」、「(問:在什麼機會認識的?)當時 我在賣羊奶,丁○○有訂三瓶羊奶給他父母及孫子喝。」 、「(問:你是否瞭解丁○○及她父母的互動?)當時丁 ○○向我訂羊奶時,我聽他說她父親攝護腺會痛,我介紹 他壹個中醫師,中醫師在台中太平鄉那裡,必須早上四、



五點去看診,我就和丁○○約時間帶她父母一起去,我們 有去過三次,最後一次和她媽媽及大哥一起去,她爸爸當 時已經好了,所以沒去。」、「(問:攝護腺痛為何不是 看西醫,而是看中醫?)被告說帶去中山醫院看很多次看 不好,所以我才介紹中醫師。」、「(問:看中醫是否有 看好?)有的,看了一、二個禮拜就好了,之後就不用吃 藥了。」、「(問:你有常去丁○○家嗎?)有的。」、 「(問:丁○○家中的三餐是自己煮,還是去外面買?) 丁○○都是自己煮,她父親都是肚子餓了就自己吃,所以 吃飯時間丁○○都是跟她母親一起吃的,有很多次我到她 家一起用餐。」、「(問:是否知道丁○○會載他父母出 外散心?)時常出去,而且也會載她父母去彰化員林看我 奶奶,因為她們會去員林整脊,知道我奶奶年紀大了,會 順便去看我奶奶。」、「(問:被告常常去員林整脊嗎? )去二、三次。」、「(問:被告從台中到員林整脊,是 否會帶她父母一起去嗎?)會的,一般出去都會帶。」、 「(問:被告去員林整脊是何人介紹她去的?)是我,所 以我才會帶她們去。」、「(問:是否知道台中有家田園 小鎮○○○道,他們在賣營養食品,早上會教人如何保健 ,所以她告訴我,找她要在中午過後,因為早上她都帶父 母去田園小鎮。」、「(問:丁○○帶她父母去田園小鎮 做什麼?)聽田園小鎮介紹營養食品,有時丁○○也會買 健康食品給她父母,也有買過護腰的東西給她母親。」、 「(問:你跟丁○○的父母是否很熟?)是的。」、「( 問:就你所知丁○○是否有不孝順父母的事?)這個事情 絕對是不可能的,父母都是丁○○在照顧,出去也是丁○ ○在載,有一次李媽媽已經回到嘉義,丁○○還是跟我到 嘉義把她母親載回台中,生病也都是丁○○壹個人照顧, 我沒有看過其他人照顧。」、「(問:是否知道丁○○母 親何時回嘉義住,不再回台中?)這個我只是聽說,我曾 經在四、五月與丁○○去找他母親,至於何時回去住,我 聽說李爸爸過世,選舉時回去住的,丁○○當時叫我去幫 忙請他母親回去臺中住,怕她壹個人沒有人照顧。」、「 (問:是否知道李爸爸、李媽媽住在什麼樣的房子?)透 天房屋,李爸爸住一樓,李媽媽住樓上,樓上我不知道是 幾樓,我沒有上去,客廳有隔壹個房間給李爸爸住,旁邊 有廁所,房間大約五坪左右。」、「(問:在你去丁○○ 住處的數次期間,是否有看到其他的兄弟姊妹來探望父母 ?)沒有看過。」、「(問:是否知道丁○○有無在賭博 ?)幾乎我去的時候丁○○都在家,是有聽過她去玩。」



、「(問:聽誰說的?)聽丁○○說的。」、「(問:丁 ○○都去哪裡賭博?)朋友那裡,應該說是隔壁。」、「 (問:是否有聽丁○○說她們玩賭博的大小及輸贏?)有 ,每次50元的家庭式賭博。」、「(問:曾經有比較大筆 的輸贏?)沒有,丁○○也沒有能力這樣玩。」、「(問 :是否有聽丁○○說多久去賭博一次?)丁○○要照顧父 母及孫子,所以也沒有那麼常去玩,而且她早上也去爬山 。」等語;⑶證人己○○則到庭證稱:「(問:如何認識 丁○○及她父母?)因為我的母親告訴我說她們要去聽田 園小鎮,說彩雲姐姐要帶她們去,父母也要去,可以搭便 車,我答應讓我母親一起去,所以才知道有這個鄰居。」 、「(問:常去丁○○家嗎?)我母親常去,幾乎天天去 ,每天都會去丁○○家,會去爬山、田園小鎮、公園,我 母親常去丁○○家吃飯。」、「(問:丁○○的父母是否 也會去你們家?)她父親不會,我沒有見過她的父親,只 見過丁○○的母親來我家叫我母親,說他們要去聽田園小 鎮。」、「(問:多久去田園小鎮一次?)日期我不知道 ,但那陣子天天都去。」、「(問:田園小鎮是誰帶她們 去?)丁○○,而且她讓我母親都吃飽了,我很謝謝她。 」、「(問:是否知道丁○○與她父母之間的互動?)知 道,就我所知,丁○○的父親身體不好,我的母親會去看 ,我母親都叫丁○○爸爸伯父,我母親去她家,會吃飽, 會陪著去中山醫院,中午吃飽後才回來,我們就不用煮了 。」、「(問:是否知道你母親去丁○○家吃飯是何人煮 的?)彩雲煮的,我也有去她家吃飯。」、「(問:就你 所知,被告是否對父母孝順?)是,我覺得她做的比我更 好,我自己也在照顧智能不足的人,我佩服他,她很真, 她對自己不夠好,對她的父母、孫子、孩子很好,我覺得 我要更孝順我的母親,被告還會教我煮的菜不要太鹹,因 為我母親智能不足,沒有教我這種事情,我認識被告之後 我去她家,她在煮飯時她告訴我的,我在旁邊看她做菜。 」、「(問:是否知道丁○○載他父母去田園小鎮做什麼 ?)我母親說被告都會買保健食品、護腰的給她的父母, 我母親回去跟我吵,但我家境不好,沒有能力負擔。」、 「(問:你去被告家時,都是你跟你母親自己去,還是你 帶她去?)我母親自己去,或者是原告或被告來叫我母親 一起去田園小鎮。」、「(問:是否知道被告從事何種行 業、工作?)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照顧父母,她會問哪 裡可以看病的。」、「(問:在妳去被告住處時,是否會 與被告及她家人聊天?)我有跟丁○○聊天,她真的很照



顧我母親。」、「(問:之前原告住在被告住處的時候, 原告跟你母親的感情如何?)我不知道,我母親說原告、 被告都很好,她們都對她很好,煮東西、買飲料給她吃, 帶她去爬山、公園。」、「(問:剛才你說上次開庭律師 原本要帶你們來作證,但是法官認為另訂庭期比較適合, 後來在法庭外面,原告有對你母親說什麼?)我母親看到 原告要去打招呼,結果原告大聲的說,一定是被告叫我母 親來的,不然怎麼會知道,而且原告還叫我母親不要來。 」、「(問:是否知道被告會去附近的住處賭博?)會, 在附近人家家裡,打麻將,玩很小,大概只有幾十元,我 不會打牌,沒有一起去過。」、「(問:知道被告多久會 去賭博?)是被告告訴我的,她說中午的時候去,一、二 個禮拜去一次,都是中午吃飽之後才去的。」、「(問: 被告去賭博的時候,是否會帶父母一起去?)不會,她父 母就在家裡睡午覺,我剛才說被告的車子應該是以剛才證 人說的廠牌才是正確的,我只有國小畢業,只知道車子是 深色及車子的廠牌圖案,但是被告的車子是五人座的車輛 沒錯。」等語(均見99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是依 證人庚○○、辛○○、己○○上開所證,被告於其父母同 住期間,並未有何不盡孝道,甚且不履行其對父母扶養義 務之情甚明,復有被告所提出偕原告及父親看診之原告、 被告「健康家庭的店會員資料」、購買記錄表影本、乾豐 堂國術館名片影本、台中縣霧峰鄉○○村○○路364巷36 號松林健康保養中心名片影本各1紙、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李玉樹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影本20紙、住院醫療費用收 據影本4紙、李玉樹甲○○漢昇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影 本各1紙、杏一醫療用品發票影本7張、震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99年2月25日發票影本1紙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 -102頁、第107-1頁)。此外,證人庚○○、辛○○、己 ○○均證稱被告確有偕原告及父親就診,復如前述,足見 被告未有不扶養原告乙情,殊堪認定。至原告目前雖獨自 居住於嘉義縣老家,然依上開證人辛○○所證,伊與被告 確有親至原告嘉義縣老家央請原告返回台中與被告同住, 是亦難以原告目前單獨居住於嘉義縣,即謂被告有不履行 扶養義務之情形。
4、準此,本件原告僅泛指被告於取得系爭財產後,態度丕變 ,不僅對父母不耐煩,並經常外出賭博,無視父母之病痛 ,未善盡照養之義務云云,惟未就上情舉證以明,是原告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撤銷系爭財產之贈 與,尚有未合。




(三)綜上,被告並未對原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之情事,是被 告所為,顯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撤銷贈與之 要件,尚屬有間,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 規定,撤銷系爭財產之贈與,並求命被告應將系爭財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或返還予原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系爭財產係被告父母於98年4月17日,以贈與為 原因,並於同年5月7日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而被告並無對 原告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之情事,是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 項第2款,請求:1、被告於98年4月17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 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被告就如附表 所示土地於98年5月7日經嘉義縣中埔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2、被告與原告於97年8月至98年12月 間就2,522,384元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給付原 告2,522,3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六、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 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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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