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319號
CYDV,99,聲,319,201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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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 441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7 號民事 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八分之七,第二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 在案。
二、本院審查上開案卷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⑴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80 元、⑵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費 200 元、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規費40元、⑷複丈費 及建物測量勘費8,000 元及其他費用150 元,合計17,970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724元【計 算式:17,970×7/8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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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