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57號
CYDV,99,消債更,57,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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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0人,每份 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 送達費用約3400元(計算式:34×10×10=3400),扣除債 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尚應預納2400元。次按聲請 人所有動產以動產(股份)每件3000元計算之,又本件鑑定 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如有剩餘則退 還聲請人),合計5400元(計算式:2400+3000=5400)。爰 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更生之聲請。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具狀聲 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附表:
一、陳報當初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原因、目的為何?並說明為何積 欠債務之過程(例如是否為投資失利或借予他人未還等), 並詳細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之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 、最近兩年所得財產資料;如聲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子



女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 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三、陳報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有無股票、存款 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請提出詳細收入及支出之明細及計算書,並陳報相關支出證 明文件,及詳細理由說明各個項目、用途、金額及支出之必 要性,與房屋租金為何須達26萬4000元之原因。五、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及 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 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 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是否有工作,如有,報說明聲請人目前 工作之薪資結構如何?有無發放其他獎金或津貼(如全勤獎 金、年終獎金、工作獎金、績效獎金、工安獎金、夜點費點 )?
七、聲請人就受扶養人簡若玲簡宇軒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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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