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擬自99年06月14日收養聲 請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為養子,並提出收養調查表、收養契約書 、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體格檢查 報告、綜合存款存摺等文件,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二、按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 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旁系血親 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 得收養為養子女,同法第1073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違反上開之規定者,依同法第1079條之4 之規定,收養無 效。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丙○○之生父王夫、生母王張月卿與被收 養人乙○○之祖父王福文之父母親係相同之人,即收養人丙 ○○與被收養人之祖父王福文係兄弟關係,此有本院依職權 至司法院戶役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則依民法第968 條計算親等,收養人丙○○與 被收養人乙○○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收養人丙○○為被收養 人乙○○之叔公,且輩分不相當,倘收養人丙○○收養乙○ ○,將使兩人由祖孫輩份變成父子輩分,亦即丙○○反而與 生父王夫同輩份,揆諸前揭說明,收養人丙○○與被收養人 乙○○間之收養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1 第3 款之規定,自屬 無效。則本件收養有無效之原因,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不予 認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