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99年度,1號
CYDV,99,司法,1,201009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級中 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第三十二條,因依據財政部訂 頒「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增值稅案件管制 檢查作業要點」暨「土地稅法」修正為「本法人解散清算後 ,學校原受贈土地應歸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有。賸餘財 產可歸屬學校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做為辦理教育事業之 用,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捐贈與財團法人之學校,在原地繼 續辦理學校之用」,請准許裁定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私立仁義高 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