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林油柑
相 對 人 劉佳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佳諭於民國95年10月20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 5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18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0日 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99年6月20日。詎 相對人屆期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000,000元未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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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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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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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後庄│ │81 │原│215.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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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市│ │後庄│ │82 │原│239.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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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市│ │後庄│ │83 │原│529.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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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