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楨律師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被 上訴人 己○承受訴訟人 庚○○己○之繼承. 甲○○○己○之繼. 丑○○○己○之繼. 寅○○○己○之繼. 丙○○己○之繼承. 癸○○己○之繼承. 子○○己○之繼承. 戊○○己○之繼承.被 上訴人 吳芳祥承受訴訟人 卯○○吳芳祥之繼. 辛○○吳芳祥之繼. 丁○○吳芳祥之繼. 壬○○吳芳祥之繼.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庚○○、甲○○○、丑○○○、寅○○○、癸○○、子○○、戊○○、丙○○為被上訴人己○之承受訴訟人;卯○○、辛○○、丁○○、壬○○為被上訴人吳芳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查,庚○○、甲○○○、丑○○○、寅○○○、癸○○、 子○○、戊○○、丙○○為被繼承人己○之繼承人;卯○○ 、辛○○、丁○○、壬○○為被繼承人吳芳祥之繼承人,有 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上訴人一同續行 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黃仁勇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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