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4號
CYDM,99,自,4,2010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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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辰○○
自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自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子○○
自 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自 訴 人 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自 訴 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自 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自 訴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自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卯○○
      乙○○
      庚○○
      壬○○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卯○○乙○○庚○○壬○○寅○○,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卯○○為嘉義縣民雄鄉○○路○段2195號「翰林樓」學 生宿舍之負責人,其明知未取得自訴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八大電視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 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網際事業公司) 、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鑫行銷公司)、聯意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意製作公司)、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緯來電視網公司)、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優視傳播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 電視公司)9人之公開播送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 98年7月起,擅自在其經營之「翰林樓」學生宿舍,私自以 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器材,接收自訴人享有著作權 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電視台頻道訊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 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套房之學生收看,而侵害自訴 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自訴人曾多次要 求被告卯○○應向自訴人委託之嘉義地區合作廠商申請視聽 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惟被告卯○○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 辦理相關授權事宜,已嚴重侵害自訴人權益!
㈡被告乙○○為嘉義縣民雄鄉○○村○○路218號「現代首席 」學生宿舍之負責人,其明知未取得自訴人9人之公開播送 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8年7月起,擅自在其經營之「 現代首席」學生宿舍,私自以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 器材,接收自訴人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電視台頻道 訊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 套房之學生收看,而侵害自訴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 著作財產權。自訴人曾多次要求被告乙○○應向自訴人委託 之嘉義地區合作廠商申請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惟被告 乙○○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辦理相關授權事宜,已嚴重侵 害自訴人權益!
㈢被告庚○○為嘉義縣民雄鄉○○村○○○街2號1樓「欣巨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巨洋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庚○○ 開設之欣巨洋公司經營位於嘉義縣民雄鄉○○村○○路117 號、119號、121號、123號、129號、131號、139號、143號 、145號、147號、153號、169號、171號、173號、175號、 177號、179號、185號之「中正會館一期」學生宿舍共18棟 。其明知未取得自訴人9人之公開播送權,竟基於概括之犯 意,自98年7月起,擅自在其經營之「中正會館一期」學生 宿舍,私自以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器材,接收自訴 人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電視台頻道訊號,透過自己 內部線路而傳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套房之學生收看 ,而侵害自訴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自 訴人曾多次要求被告庚○○應向自訴人委託之嘉義地區合作 廠商申請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惟被告庚○○均置之不 理,迄今尚未辦理相關授權事宜,已嚴重侵害自訴人權益! ㈣被告壬○○為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鴨母1-200號「群生學院 」學生宿舍之負責人,其明知未取得自訴人9人之公開播送



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8年7月起,擅自在其經營之「 群生學院」學生宿舍,私自以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 器材,接收自訴人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電視台頻道 訊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 套房之學生收看,而侵害自訴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 著作財產權。自訴人曾多次要求被告壬○○應向自訴人委託 之嘉義地區合作廠商申請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惟被告 壬○○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辦理相關授權事宜,已嚴重侵 害自訴人權益!
㈤被告寅○○為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13-5號「樹仁學院」 學生宿舍之負責人,其明知未取得自訴人9人之公開播送權 ,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8年7月起,擅自在其經營之「樹 仁學院」學生宿舍,私自以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器 材,接收自訴人享有著作權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電視台頻道訊 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套 房之學生收看,而侵害自訴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著 作財產權。自訴人曾多次要求被告寅○○應向自訴人委託之 嘉義地區合作廠商申請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授權,惟被告寅 ○○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未辦理相關授權事宜,已嚴重侵害 自訴人權益!
㈥因認被告卯○○乙○○庚○○壬○○寅○○均涉犯 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 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 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
三、程序事項:
㈠本件自訴人9人主張遭被告5人侵害公開播送權之視聽著作,



為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乙節,業經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指 訴明確(見本院99年度自字第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卷第 81頁),是就如附表所示以外之節目,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合先敘明。又本件自訴人9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享有著 作財產權或公開播送之專屬授權乙節,有自訴人9人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附卷可稽,足認自訴人9人就如附表所 示之節目為本件犯罪之被害人,依法得提起自訴。 ㈡自訴人9人對於被告5人於本件99年3月1日提起自訴後,迄本 院99年9月23日辯論終結時之犯行,於99年7月5日提出補充 自訴狀追加起訴(見本院卷第3卷第1頁),又於本院99年8 月12日審理時,表示擴張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3卷第67頁 ),然自訴人9人提起自訴時,自訴狀記載被告5人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且自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就被告5 人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論以集合犯(見本院卷第3卷第181頁 ),而自訴狀復未記載被告5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則被 告5人自98年7月起至本院99年9月23日辯論終結時之行為, 應認均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應併予判決,而無追加起訴或 擴張犯罪事實之情形,自訴人9人就此容有誤認。 ㈢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為 之,但在連續犯由最初之行為知悉犯人之時起,雖已逾6個 月,而自知悉其最後之行為時起,尚未逾6個月者,仍得行 使告訴權(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99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本件自訴人9人就被告5人上開被訴犯罪行為,認係屬集合犯 ,與連續犯同屬多數行為反覆實施之特質,是有關本件自訴 人9人之告訴期間,參諸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應以自訴人 9人知悉被告5人最後之行為時起算。而本件被告5人於本院 99年3月25日準備程序時供承自98年7月間起,在上揭宿舍裝 設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見本院卷第1卷第134-136 頁),是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行為尚未終了,則自訴 人9人向本院提出自訴,顯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 ㈣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自訴代理 人、被告5人及辯護人就本件所引用證據,於本院審理時均 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卷第181頁),本院審酌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或有何顯不可信之情 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四、本件自訴人9人認被告卯○○乙○○庚○○壬○○寅○○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9人之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節目表、被告5人上揭宿舍照片、欣巨洋公司登記資 料查詢、98年7月20日管字第09807001號函、學生宿舍棟次 及門牌對照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租 賃契約書、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98年8月6日(98)衛廣字第097-03 1號致乙○○函、98年9月15日(98)衛廣字第037-049號致 壬○○函、98年6月12日(98)衛廣字第037-020號致卯○○ 函、98年8月6日(98)衛廣字第037-030號致寅○○函、98 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037-047號致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中正會館-1)函、98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037-035號致 蔡忠衛(中正會館-2)函、98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037- 038號致黃振楙(中正會館-3)函、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年8月3日(98)函字第003-288號致卯○○函、致卯○○乙○○存證信函、自訴人9人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節目翻拍照片、如附表所示節目之著作權證明文件、登報廣 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聯名陳情函、剪報等 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5人固供承係上揭宿舍之負責人,自98年7月間起在 宿舍屋頂裝設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向星際傳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星際公司)購買智慧晶片卡後,可接收觀 看星際公司公開播送之節目,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 之犯行:
㈠被告卯○○辯稱:伊是叫何豊凱來裝設的,小耳朵的部分是 另外收費,若裝設1間的話,就算1間的錢。當時伊怕會犯法 ,問何豊凱裝設這個會不會觸法,他保證沒有犯法,他說不 要裝設機房,若接收訊號學生要看的話,就要1個盒子借給 學生,這樣才可以看,現在看的節目有沒有經過授權,伊不 曉得,因為都是學生在看。伊收到訴訟通知後,有告訴何豊 凱說這個被告了,他說這是合法的沒有問題等語。 ㈡被告乙○○辯稱:伊是請群富公司的何豊凱來裝設,委託他 管理網路,他告訴伊可以裝設衛星天線,若同學要看的話, 可以跟他租賃,他保證合法,但實際上他們有無取得授權伊 就不知道了,群富公司裝設之後,若同學要看的話,要直接 跟群富公司直接申請,伊沒有跟學生收看第四台的費用,伊 也不曉得學生以多少錢跟群富公司租賃。伊收到函後有問何 豊凱,他說都依法處理等語。




㈢被告庚○○辯稱:從98年7月開始有在「中正會館一期」宿 舍裝設小耳朵,旭邦公司呂世瓏跟伊說節目都是經過合法授 權。伊當初收到函後,旭邦公司說那是合法的,我們相信專 業等語。
㈣被告壬○○辯稱:伊是請何豊凱裝設小耳朵的,這部分沒有 另外向承租人收費,若學生的話才附機上盒給他們看,機上 盒學生不用另外付錢,何豊凱說是合法的等語。 ㈤被告寅○○辯稱:98年7月開始「樹仁學院」宿舍有裝設衛 星蝶形天線,這個沒有另外收費,學生以機上盒收看,當時 伊是請何豊凱幫伊裝設的,他要裝設前有跟伊說這是合法的 。伊有收到函,何豊凱說他要處理,他說那是合法的等語。六、經查:
㈠自訴人9人雖認被告5人自98年7月間起在宿舍裝設衛星碟型 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接收星際公司公開播送自訴人9人如 附表所示之節目,並提出被告5人所經營學生宿舍上之碟型 天線照片45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卷第18-22、26-32頁), 然自訴人9人提出之上揭宿舍照片,僅能證明被告5人有在宿 舍裝設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可以接收星際公司公 開播送之節目,而無法證明星際公司就自訴人9人如附表所 示之節目全部均有公開播送。再者,僅有中天新聞、中天綜 合、中天娛樂台、MUCH TV、年代新聞台、TVBS、TVBS-NEWS 、TVBS歡樂台及東森新聞台、東森幼幼台、東森戲劇台、東 森綜合台、東森電影台、東森財經台與星際公司有非獨家播 送合約,故星際公司有依約播送,其餘則無乙節,業據證人 即星際公司主任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 3卷第73頁),並有星際公司99年7月14日星王字99071402號 函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卷第46頁),足見星際公司並 未公開播送自訴人八大電視公司、三立電視公司、聯鑫行銷 公司、緯來電視網公司、優視傳播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節目, 就此部分上揭自訴人5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星際公司確有 公開播送自訴人5人如附表所示之節目,尚難認被告5人裝設 之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可接收自訴人5人如附表 所示之節目。況且,就自訴人中天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業 公司、聯意製作公司、東森電視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節目,雖 星際公司確有公開播送,而被告5人裝設之衛星碟型天線等 衛星接收器材,亦可接收星際公司之頻道訊號,此為被告5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卷第164-165頁 ),惟可接收頻道訊號與實際已接收頻道訊號,係屬二事, 上開自訴人4人並未提出被告5人有在宿舍播放如附表所示節 目之翻拍照片為證,不足以證明被告5人裝設之衛星碟型天



線等衛星接收器材,有接收上揭節目觀看。
㈡星際公司就自訴人中天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業公司、聯意 製作公司、東森電視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享有公開播送 權乙節,固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 第3卷第77頁),復有上揭星際公司99年7月14日星王字9907 1402號函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卷第46頁),惟星際公 司未能提出自訴人年代網際事業公司、聯意製作公司、東森 電視公司授權公開播送之證明文件,且星際公司雖提出與中 天電視公司自9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直播衛星頻 道授權播送契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3卷第118-119頁), 然上揭契約1份共3頁,星際公司卻僅提供第1、2頁,而未見 第3頁有自訴人中天電視公司與星際公司之簽章,則上揭契 約之真實性,尚非無疑,從而星際公司就上揭自訴人4人如 附表所示之節目,是否享有公開播送權,即有可疑。 ㈢倘認星際公司確實未取得自訴人中天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 業公司、聯意製作公司、東森電視公司如附表所示節目之公 開播送權,然星際公司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衛星廣播電 視法所核准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由星際公司合 法經銷商販賣之智慧晶片卡,均向客戶保證公開播送之節目 經合法授權乙節,並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 見本院卷第3卷第74-78頁),復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 營者名單、星際公司99年7月14日星王字99071402號函各1份 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卷第212-213頁、第3卷第46頁), 足見向星際公司購買智慧晶片卡之客戶,主觀上認定星際公 司公開播送之節目,均已合法授權。再者,被告庚○○委由 呂世瓏、被告卯○○乙○○壬○○寅○○委由何豊凱 ,在上揭宿舍裝設衛星碟型天線等衛星接收器材,並使用向 星際公司合法經銷商購買之智慧晶片卡,可接收觀看星際公 司公開播送之節目,呂世瓏、何豊凱於裝設時向被告5人保 證節目均屬合法授權乙節,業據證人呂世瓏、何豊凱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綦詳(見本院卷第2卷第173-175、18 3-184頁) ,另有估價單、衛星電視系統工程承攬合約各1份、開卡申 請書25份、請款單、何豊凱提出之衛星接收器安裝數量表各 1份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卷第153、156-159頁、第2卷 第208、211、225、255頁、98年度自字第12號卷第210-232 頁),是被告5人之收視設備既係經由合法衛星廣播電視服 務經營業者所提供,其等利用此等設備接收衛星電視信號, 一如民眾觀看經由政府核准之合法有線電視或無線電視業者 所播送節目,主觀上就業者是否未經許可公開播送侵權節目 乙事並無所悉,亦無從加以審查,倘被告5人確實有接收觀



看自訴人中天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業公司、聯意製作公司 、東森電視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主觀上尚難認有侵害自 訴人4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㈣依卷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98年8月6日(98)衛廣字第09 7-031號致乙○○函、98年9月15日(98)衛廣字第037-049 號致壬○○函、98年6月12日(98)衛廣字第037-020號致卯 ○○函、98年8月6日(98)衛廣字第037-030號致寅○○函 、98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037-047號致麗福開發有限公 司(中正會館-1)函、98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037-035 號致蔡忠衛(中正會館-2)函、98年9月7日(98)衛廣字第 037-038號致黃振楙(中正會館-3)函各1份(見本院卷第1 卷第168-175頁)略以:「二、本會近來受會員反應有不明 業者透過直播衛星或網路傳輸方式,私自將衛星訊號解碼傳 送至收視戶,並以低價手段向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促銷。經查 ,本會全體會員除完整授權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播送外,尚 未完整授權其他業者播送。若有擅自解碼或接收未經本會會 員授權之節目訊號,該行為確已嚴重侵害本會會員權利,涉 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法律,……。三、據悉,台端所提供給用 戶之收視內容,並未取得本會全體會員之完整授權,已涉嫌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法規,本會特請台端應立即停止一切違法 侵害行為,並於文到後7日內與當地之有線電視業者洽商取 得合法授權事宜,……。四、檢附本會會員名冊乙份。」等 語,而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科技公司)98年8 月3日(98)函字第003-288號致卯○○函、98年8月28日致 卯○○乙○○存證信函各1份(見本院卷第1卷第176-180 頁),則略以:卯○○乙○○於學生宿舍私自以衛星器材 接收有線電視節目訊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另行傳送節目 訊號提供學生收看,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始得公開播送 ,否則即屬侵害其公開播送權等語。惟上揭發文者並非自訴 人中天電視公司、年代網際事業公司、聯意製作公司、東森 電視公司,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上開函文記載有檢附該 會會員名冊,惟未見附於函文之後,則上揭自訴人4人是否 果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不明。 況且,九太科技公司雖稱取得上開自訴人4人公開播送之專 屬授權或代理授權,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公會及九太科技公 司發文時均未檢附如附表所示節目之著作權證明文件,證明 就如附表所示之節目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公開播送之專屬授權 ,自難以被告5人收到上揭文件,即推認被告5人明知侵害自 訴人4人如附表所示節目之公開播送權。
㈤自訴人9人雖謂被告5人私自以衛星碟型天線等非法衛星接收



器材,接收自訴人電視台頻道訊號,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 送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套房之學生收看,侵害自訴人 9人所享有上開電視頻道節目之公開播送權。然被告5人宿舍 所裝設之共同天線接收衛星廣播電視信號後,係經由宿舍內 部線路傳輸至每一住戶房間內電視上之機上盒,機上盒再連 接至電視,個別住戶欲收視必須利用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 業者所提供之智慧晶片卡開啟機上盒以解碼收視等情,業據 證人呂世瓏、何豊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2 卷第180、192頁)。
㈥所謂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指基於公 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 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 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傳達者,亦屬之。」準此,公開播送行為係以「直接收聽或 收視為目的」,若無「直接收聽或收視」之情形,自非著作 權法所謂之「公開播送」行為。而衛星廣播電視之信號與有 線廣播電視之信號並不相同,為避免波長干擾,前者在技術 上不能直接收視,後者則可,此觀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 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必須使用壓縮技術, 轉換、處理節目訊號,以減少所需資訊量,縮小傳送該信號 所需頻寬,故接收者必須使用特定收視設備轉換信號,始能 收視節目;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2條第3 款規定,有線廣播電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 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信號,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毋庸 經過設備轉換即得「直接」收視觀看。
㈦依卷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覆星際公司詢問之95年10月25 日通傳營字第09500370130號函(見本院卷第2卷第200頁) 所釋:「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3款所稱直播衛星廣播電 視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經營者),係指直接向訂戶收 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 業。該條文所述: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係指使用衛星播送 之相關設備,並未包括有線電視之頭端及纜線。至依法申請 許可,並經本會核發執照之服務經營者,僅得為客戶安裝天 線及鋪設連接纜線至其收視設備,以利收視其所提供之視聽 服務,但不得另行設置有線電視頭端、纜線傳送訊號同時供 多家訂戶收視。惟根據貴公司所提供之架構圖,倘貴公司提 供用戶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用戶端纜線網路,皆屬用戶自備 或其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公共設施者,符合上述法令規定。 」等語,肯認裝設共同天線(即函文所稱公共設施)接收衛



星廣播電視信號,倘未另行設置得直接收視之有線電視頭端 及纜線,亦屬合法。而被告5人宿舍裝設之衛星碟型天線等 衛星接收器材之內部線路,與上開函釋所附之架構圖相符乙 節,並經證人呂世瓏、何豊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明確(見本 院卷第2卷第173、183頁),另有架構圖、宿舍配線圖、中 正會館7房內、11房內層樓面配線圖、衛星幹線配線示意圖 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卷第201、207、220-222頁 ),是被告5人雖在宿舍內裝設共同天線,惟係直接連接到 各戶機上盒設備,而非另外設置供宿舍多數住戶直接收視之 有線電視頭端及纜線,被告5人裝設內部線路行為既非直接 收視,自不能逕因裝設線路傳輸信號即認為已構成公開播送 之行為。
七、綜上所述,自訴人9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卯○ ○、乙○○庚○○壬○○寅○○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5人有何自 訴人9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不能證明 被告5人犯罪,自應諭知被告5人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 │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公開播送│ │
│ 自訴人 │專屬授權之證明文件及節目│ 卷別及頁數 │
│ (頻道) │名稱 │ │
├───────┼────────────┼──────┤
│①八大電視公司│與All Advance Investment│本院卷第2卷 │
│ GTV第一台 │Limited之授權合約書-「射│第42-46頁 │
│ GTV綜合台 │雕英雄傳」 │ │
│ GTV戲劇台 ├────────────┼──────┤
│ │與MBC Production Co.Ltd.│本院卷第2卷 │




│ │之合約書-「背叛愛情」 │第47-51頁 │
│ ├────────────┼──────┤
│ │與三鳳有限公司之電視節目│本院卷第2卷 │
│ │製播合約書-「我的億萬麵 │第52-58頁 │
│ │包」 │ │
│ ├────────────┼──────┤
│ │與可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卷第2卷 │
│ │電視節目製播合約書-「花 │第59-70頁 │
│ │樣少年少女」 │ │
│ ├────────────┼──────┤
│ │與可米國際影視事業股份有│本院卷第2卷 │
│ │限公司之電視節目製播合約│第71-80頁 │
│ │書-「籃球火」 │ │
│ ├────────────┼──────┤
│ │與三匠影視有限公司之電視│本院卷第2卷 │
│ │節目製播合約書-「霹靂MIT│第81-88頁 │
│ │」 │ │
├───────┼────────────┼──────┤
│②三立電視公司│權利聲明書-三立台灣台之 │本院卷第2卷 │
│ 三立臺灣台 │「戲說台灣」、「天下父母│第150頁 │
│ 三立都會台 │心」、三立都會台之「福氣│ │
│ 三立新聞台 │又安康」、「下一站幸福」│ │
│ │、三立新聞台之「文化大國│ │
│ │民」、「消失的國界」 │ │
├───────┼────────────┼──────┤
│③中天電視公司│與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卷第2卷 │
中天新聞台 │節目授權合約書-「POWER星│第22-24頁 │
│ 中天綜合台 │期天」 │ │
│ 中天娛樂台 ├────────────┼──────┤
│ │與金星娛樂事業有限公司之│本院卷第2卷 │
│ │節目委製合約書-「大學生 │第25-29頁 │
│ │了沒」 │ │
├───────┼────────────┼──────┤
│④年代網際事業│切結書-年代新聞頻道之「 │本院卷第2卷 │
│ 公司 │年代早報」、「年代晚報」│第152頁 │
│ MUCH TV ├────────────┼──────┤
│ 年代新聞台 │切結書-MUCH TV頻道之「台│本院卷第2卷 │
│ 年代綜合台 │灣人在大陸」、「今晚誰當│第153頁 │
│ │家」 │ │
├───────┼────────────┼──────┤




│⑤聯鑫行銷公司│切結書-MTV頻道之「妹妹看│本院卷第2卷 │
MTV台 │MTV」、「MTV NEWS」、「 │第151頁 │
│ │氣呼呼勞點」、「日韓音樂│ │
│ │瘋」、「爆米花電影院」、│ │
│ │「西洋美樂地」 │ │
├───────┼────────────┼──────┤
│⑥聯意製作公司│與東華娛樂製作有限公司之│本院卷第2卷 │
│ TVBS │電視節目製播承攬契約書- │第102-106頁 │
│ TVBS-NEWS │「食尚玩家-來去住一晚」 │ │
│ TVBS歡樂台 ├────────────┼──────┤
│ │與喜誠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本院卷第2卷 │
│ │司之電視節目製播承攬契約│第107-112頁 │
│ │書-「女人我最大」 │ │
├───────┼────────────┼──────┤
│⑦緯來電視網公│節目委託製作合約書-「哈 │本院卷第2卷 │
│ 司 │林老師好」 │第113-118頁 │
│ 緯來體育台 │ │ │
│ 緯來日本台 │ │ │
│ 緯來電影台 │ │ │
│ 緯來綜合台 │ │ │
│ 緯來戲劇台 │ │ │
│ 緯來育樂台 │ │ │
├───────┼────────────┼──────┤
│⑧優視傳播公司│證明書-「狗狗週記」、「 │本院卷第2卷 │
│ MOMO親子台 │小學PK王」、「MOMO歡樂谷│第246頁 │
│ │(第三季)」、「MOMO小學│ │
│ │堂-弟子規」、「MOMO歡樂 │ │
│ │谷(第四季)」、「米飛玩玩│ │
│ │樂」、「MOMO歡樂谷(第四│ │
│ │季)」 │ │
├───────┼────────────┼──────┤
│⑨東森電視公司│與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卷第2卷 │
│ 東森新聞台 │之節目製作契約書-「消費 │第135-139頁 │
│ 東森幼幼台 │估估樂」 │ │
│ 東森戲劇台 ├────────────┼──────┤
│ 東森綜合台 │與百分百影視有限公司之節│本院卷第2卷 │
│ 東森電影台 │目製作契約書-「YOYO嘻遊 │第140-144頁 │
│ 東森洋片台 │記」 │ │
│ 東森財經新聞├────────────┼──────┤
│ 台 │與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院卷第2卷 │




│ │節目製作契約書-「大老婆 │第145-149頁 │
│ │俱樂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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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華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能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匠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