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924號
CYDM,99,聲,924,201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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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8號、99年
度毒偵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肆包(驗餘淨重為壹點叁柒公克、純質淨重零點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嘉義市○區○○路凱歐 汽車旅館一0八號房內,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施用部分已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淨重(應為純質淨重之誤)0.三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 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署檢 察官於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 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本案扣得之粉末四包(驗餘 淨重一.三七公克,純質淨重0.三0公克),經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九 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7060號鑑定書(見九 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三號卷第二十一頁)乙紙在卷可按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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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