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徐俊偉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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