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評鑑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789號
TPBA,98,訴,2789,2010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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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89號
99年9月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評鑑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
98年10月29日府訴字第098701293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因接受被告委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 基金會(下稱兒童福利聯盟)辦理之98年度臺北市托育機構 評鑑,經被告以98年7 月16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9839281203 號函檢送總評表通知原告評鑑結果為丙等,並將原告列入輔 導對象。原告不服,申請複查評鑑成績,經被告以98年8 月 4 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9840119800 號函復原告仍維持原評鑑 成績。原告猶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本次評鑑之依據為台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 獎勵辦法」第9 條之內容,並無具體之「處罰」規定,且 該辦法之法源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3條第3 項規定可 知此「評鑑制度」的立法意旨乃在希望透過評鑑制度來「 獎勵」績優機構,使其成為其他托育機構之表率及觀學習 之對象;而不在處分評鑑不及格之機構。故受評鑑機構若 有行政缺失而非違法或違規之事由,致危害到幼兒的身心



健康,則應予以輔導改進,而不應公佈機構名稱加以處分 。依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托育機構立案及管理 辦法」均不處罰的行政缺失,竟援引低階的評鑑及獎勵辦 法加以處罰,實屬過當。是以,被告先是於98年7 月16日 「評鑑結果」出爐之後,便在該局網站公告原告「經評鑑 為丙等(不及格)之機構」,明顯違法;復又曲解該評鑑 辦法第9 條第2 項之規定,違法將原告再列入99年度評鑑 之對象。查該法條第2 項之規定乃後允許受評鑑為丙等或 丁等之機構於改善完成後,可主動向被告申請列入次年評 鑑之對象,乃係一種獎勵及補救之制度。無奈卻遭被告違 法用來作為處罰社會福利機構之工具。另該辦法第7 條之 規定,應係適用於全體托育機構,並不適用於個案。 ㈡復查該評鑑辦法第9 條規定,經評鑑列為丙等之機構,社 會局「必要時」得派員先至機構輔導,逾期未改善完成者 ,始「得」公告其名稱。條文中雖未強制被告「應」先輔 導評鑑機構,但觀其立法旨意,實應正面解釋為若不需輔 導即可改善者,則不須強制派員輔導;反之,若評鑑機構 未經輔導恐無法改善者,得派員至機構輔導之規定。被告 則應派員輔導始符條文中「必要時」更何況被告於98年12 月2 日將原告再列為「改善不合格名單」所持之理由亦是 「從本所提供之書面改善報告中無法了解問題解決之執行 狀況」,豈不更加確定本件實有至現場輔導。然被告在未 經派員至原告實地輔導並了解實情之前,就輕率的再公佈 原告為「輔導未通過名單」,造成原告無法回覆之名譽重 大損傷,當然違反評鑑辦法第9 條「必要時得派員至現場 輔導」之規定。再者,被告98年8 月24日召開之輔導說明 會,並未針對個別機構的評鑑缺失如何實際改善予以說明 。
㈢茲列舉被告98年度評鑑認為原告該改善項目如下: ⒈因原告無幼兒交通車,故交通車評鑑項目占分3 分不給 部分:
本次評鑑滿分100 分,如本項目不給分,無異是原告總 分被無端扣了3 分,非常不公平(原告總分只差1.21分 )。
⒉應妥適評估機構整體需求與情況,每年編列質量合宜的 教保預算部分:
原告目前僅收托8 名幼童,其中1 人是負責人女兒,另 收托2 名弱勢家庭幼兒,其中1 人註冊費及月費全免, 另1 人註冊費免收僅收月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 縱然不計房租支出與所長(負責人太太)薪水,每個月



虧損仍約5 萬元,惟在此情形下本所仍提供幼兒「豐富 的教材、教具、寬敞的環境、優質的餐點。」(本句摘 錄自總評表中對原告的優點敘述),另還備有將近千本 的課外讀物,而且最重要的是全所雖僅8 位幼童,卻有 3 位專職老師及舞蹈、美語、音樂3 位兼職的才藝老師 ,每月教師費用即超過了月收入總和,由此可見被告認 原告未編列合宜的教保預算,顯與事實不符。
諸莎婷老師未加入勞保部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規定,員工5 人以上之機構才 須強制投保,原告員工目前僅3 人,而且諸老師已在公 會常年投保,原告亦給予勞保費補助,故被告不應強人 所難。
⒋教保人員流動率過高,年終獎金至少應發放1 個月以上 之全薪部分:
原告最近2 年離職之員工計3 人,其中1 人在原告托兒 所服務10年,1 人服務8 年,另1 人服務5 年,甚具穩 定性,之所以離職自有其個人如結婚、搬家、健康等因 素,絕非原告待遇不好,否則不會在原告托兒所服務這 麼久。然被告不深入了解原因卻妄下斷語誠屬不當。而 且強迫原告每年至少應發放1 個月以上之年終獎金更屬 荒謬,若訂出此高理想的標準是基於評鑑制度選拔績優 機構加以表揚的精神,自屬允當;但要大家一體適用則 屬強人所難,據此對原告做出處分,則恐有違法之嫌。 ⒌機構特色原告0分部分:
上學期原告成立「紙上讀書會」,每週五幼生帶回「書 袋」親子共讀,隔週三帶回所內,將閱讀心得從口頭報 告改為書面報告,在忙碌的工商社會中推行讀書會比較 沒有阻力,而且藉由親子共讀更可增進親子關係和諧。 評鑑當天陳列的書袋中,有2 本親子閱讀的紙上讀書會 記錄本,收錄幾位家長的閱讀心得,提供給大家經驗分 享。當天的教保評鑑委員見到後當場表示我們的「紙上 讀書會」很有創意真特別,目前沒有一家園所這樣做。 為何評鑑當日口頭誇獎,事後「機構特色」這個項目, 原告竟是0 分,原告請求鈞院向被告調閱全體受評單位 本項評鑑之全部得分明細,彼此相互比較自能發現原告 遭到不公平之對待。
⒍應建立完整的財產清冊,各項財產應有專人負責保管, 且定期盤點及記錄部分:
原告有做財產清冊,惟評鑑當日評鑑人員並未向原告索 閱,原告之財產向由所長(負責人之妻)負責管理,惟



因小型機構財產有限,天天在看一目了然,雖有定期盤 點並未留下紀錄,原告認為諸如此類內部行政管理上的 小細節,做到者固可給予獎勵,未做到不妨予以諒解, 為此上網公告原告經營不善,原告實難甘服。
⒎應衡量機構本身情況,加強收托弱勢兒童及特殊兒童部 分:
原告目前共有8 位幼童扣掉負責人之女,實際招收人數 僅7 人,雖然並無特殊兒童此乃無人報名,並非原告拒 收,因在少子化的大環境下,招生不易,而收托弱勢或 特殊兒童社會局也會補助,若有特殊兒童來報名本所豈 有不收的道理,何況原告有2 名弱勢童占全所招生人數 將近三成,不可謂不高,此項指控與事實不符。 ⒏應蒐集兒童保護通報紀錄表格,及早建立早期療育通報 流程部分:
原告每年均有報名參加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主辦的「健康 學園」選拔,上述檔案均存檔於「健康學園」檔案中, 評鑑當日評鑑人員並未當場索閱,也未告知原告有此項 缺失,未給原告解釋的機會,實屬不當。況且原告已連 續數年榮獲「優良健康學園」之殊榮,並獲頒市長獎狀 ,原告對幼兒的醫療保健績效,屢獲主管機關臺北市衛 生局公開表揚,卻遭被告處罰,顯與事實不符。 ⒐圖書種類不夠多元,且有一些已脫線須進一步整理部分 :
原告設有一個超大書架,課外書籍將近1000本(圖書清 冊已提供給被告),內容包括益智、建康、保健、唐詩 、童話、生活教育、自然百科、語文、數學等相當多元 ,況且若有少數書藉脫線破損,不正表示原告圖書都未 禁止小朋友使用。且被告於訴願答辯書先稱原告圖書「 實際使用符合幼兒所需」,接著又稱「不適合幼兒閱讀 」,另又稱「主題及內容較為複雜」,後又稱「總類不 夠多元」,被告前後答辯顯有矛盾實令原告無所適從。 ⒑教具數量豐富,但部分破損或髒亂,建議將教具統整與 整理部分:
原告有數量豐富的教具理應嘉獎,況且使用率高才會有 擺放不齊之現象,每日放學後老師即會整理;且最近為 防制H1N1與腸病毒,每週均會用消毒水擦拭,並淘汰破 損教具,故本項違章之認定,顯與事實不符。
⒒目前教保目標未能有年齡區別部分:
原告因招收人數僅有8 人,故大班中班合班上課,小班 及托兒班合班上課,乃情非得已的作法,無奈被告堅持



原告貫徹年齡分班,果真如此平均下來每班只有2 人; 且原告大中班級小班托兒班雖共用教室但教學內容皆係 各自獨立(鈞院卷第221 頁以下,附件2 ),故被告指 控原告教保目標未能有年齡區別,與事實不符。 ⒓目前未能落實品格教育與生活教育部分:
雖然原告備有生活教育與品格教育等備查,但嚴格來說 品格教育與生活教育有否落實實施,是高度抽象及見仁 見智的問題,是需要長時間的觀察才可明確判斷的,因 為生活教育與品格教育的教果,是需要教師常時間,隨 時隨地的以身教及延教來讓幼兒「可濡幕染」才能產生 的,評鑑委員僅靠一、二十分鐘的書面審查,就斷定原 告並未「落實」生活教育與品格教育,未免過於主觀。 原告重視並力行生活教育及品格教育的重要性,大於原 告聘僱老師是否自行設計教材,況且原告所聘老師將蒐 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成教案,亦屬「自行設計教 案」之一種方式(鈞院卷第68頁以下,附件12)。原告 所裡的孩子需要什麼樣的教材及教導方式所長最清楚, 更何況所中還有一位所長的女兒就讀大班,原告當然會 用最好的教材及教學方式來教導他們。被告如果自認自 己才是專家,何不每一學期都出一套「制式教材」通令 全市托兒所照著教,因此本項目指控與事實不符。 ⒔教保活動很少與社區相結合,未能反映社區特色部分: 原告最近所舉辦或參加的社區活動計有參加延吉社區製 作香包的親子活動、參訪臺北市消防局體驗地震與火災 逃生的活動、參觀臺北市立圖書館及警察局、參訪京華 城、參訪臺北捷運逃生體驗營,邀請社區在地醫生至原 告之托兒所為小朋友做牙齒及視力的檢查等,均有照片 為證,評鑑人員當日並未要求查閱,並未當場提出有此 項缺失,故本缺失與事實不符。
⒕對於家長代表的推選,未有相關辦法與公告部分: 原告現僅對外招收7 名幼生,亦即我們的家長亦僅有7 位,原告舉辦任何活動或傳達任何訊息要與家長聯繫, 無需再透過家長代表。這項評鑑亦是「有者獎勵,無則 諒解」的高理想標準,原告為此被上網公告處分,並不 公平。
⒖食物樣品應保留而未保留部分:
依照規定食物樣品及白飯均應冰存冰箱2 天始可丟棄, 但原告6 月1 日評鑑日前卻巧遇5 月28日至5 月31日端 午節連假4 天,故5 月27日保留之樣品已在5 月31日丟 棄,並未違反規定,故本項指控與事實不符。




⒗廚房有8個鋁製鍋具,不宜使用於熟食烹部分: 調查該鋁製鍋具並未使用於烹調食物,僅係用來洗滌物 品或盛裝洗米水用來澆花及沖馬桶以節約用水。烹調食 物原告廚房另有十多個不鏽鋼鍋具可供使用,相信評鑑 人員亦可清楚看見,但不知為何現場卻不經查詢及主觀 的認定那8 個鋁鍋具係用來烹調熟食,且現場亦不告知 有此項缺失,故本項指控與事實不符。況且該批鋁鍋上 次評鑑時即已存在,為何上次過關,這次卻遭被告刁難 。再者,被告堅不提出扣分明細內容,恐有篡改扣分內 容之嫌。
⒘肉類包裝未依使用量分裝,反覆解凍易破壞食物品質, 且生食熟食混雜存放易致污染部分:
原告午餐除提供幼童食用外,亦提供員工及家人食用, 因此肉類數量超出8 位幼生之需要,但仍一次烹煮完畢 ,並未反覆解凍,分批烹煮。而且吃剩之食物為顧及新 鮮及衛生,習慣上均當廚餘丟棄,並未冰存,故無違反 生食熟食混雜存放,本項指控與事實不符。
㈣下述各項則根據被告訂立之評分標準:「若一題有部分符 合規定,請在□中可得一半的分數」(鈞院卷第226 頁, 附件4 ),但被告卻未據此給分:
1.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第12項第2 題□質量合宜的內容( 含教具、玩具、圖書等)。本題被扣0.25分,但觀之被 告在教保總評表及被告答辯書均提到原告具有「教材( 圖書及教具)豐富」之優點,縱然如被告所言「品質不 合」但亦是符合可得半題分數之規定,故本題被告又多 扣了0.125 分。
⒉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第14項第4 題□定期盤點(財產) 。被告既認為「原告有做盤點但未留下紀錄」之事實, 本題亦符合可得半題分數之規定,故本題被告又多扣了 0.125 分
⒊教保活動第26項第一題□圖畫書符合幼兒發展所需。被 告認為原告因「許多」圖書較適宜小學生閱讀(相對於 原告圖書將近1000本,被告所謂之許多勉強只能說是「 部分」而已),但是原告仍有許多適合幼兒閱讀之圖書 ,故本題至少亦可得半題分數。另第3 題□圖畫書品質 合宜。原告因「有些」圖書較為陳舊破損,但此部分亦 僅占本所圖書的極少數,因此本題至少亦可得半題分數 ,共計本項目被多扣了0.25分。
⒋教保活動第27項「幼兒教具與材料」。被告提出的改進 事項是「教具數量豐富,但是部分破損或髒亂」,但是



經本所提出行政訴訟說明之後,被告即未再提出答辯, 可已認同本所的說明,故本題被多扣了0.5 分。 ⒌教保活動第36項應加強的教保目標。被告亦稱讚原告有 呈現出「活動設計」教學資源,注意到了生活教育與品 格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卻以「未自行設計教案」為由, 主觀認定原告未落實生活教育與品格教育,但是本項說 明欄中並無需自行設計教案之規定,況且評鑑當日所呈 現出的「活動設計內容」(第一及第三小題均有得分) 不就是原告自行設計的教案嗎?縱然被告主觀認定「未 融入課程」,但至少已有教案,屬於部分符合規定應可 得半題分數,故第二及第四題被多扣了0.25分。 ⒍教保活動第55項第1 題□提供不同的家長參與方式。被 告認「原告提出的機構特色為『紙上圖書會』所達到的 效果會集中在家長,「該所提供家長多樣的交流管道」 ,可以旁證本題不應扣分。另第二小題□鼓勵推選家長 代表或成立家長組織,促進家長與托兒所親師合作。本 小題既是「鼓勵」性質理應屬於加分題而不應扣分,況 且本所僅有7 位家長哪有推選家長代表之必要,卻被因 此公告週知「評鑑不及格」,有這麼嚴重嗎?故此二小 題原告被多扣了1 分。
⒎衛生保健第63項「食物樣品保存」。根據被告之規定食 物樣品僅需保存2 天,去年6 月1 日評鑑適逢5 月28日 -31 日端午節連放四天假,因此5 月27日保存之食物樣 品,因已超過2 天恐會污染到其他食物,故依照被告之 規定予以丟棄,然被告卻誣陷原告所長自稱米飯未保留 ,原告所長堅持未有此種表示,還請被告拿出證據。退 步而言,縱然被告所言屬實,然而「米飯」僅係當天應 保留的七項食物樣品之ㄧ,根據規定亦可得半題之分數 ,故本項亦多扣了0.5 分或1 分。
⒏衛生保健第65項「烹調用具、餐具」。針對本項評鑑, 被告先指出原告的缺失是「廚房有8 個鋁鍋不宜使用於 熟食烹調」,惟經原告說明僅用其中1.2 個鋁鍋於洗滌 或盛水澆花沖馬桶,其餘均存放於廚房之櫃子內並未使 用,被告後又改稱扣分項目為清潔(應指第3 題□餐具 清潔),然根據「說明欄」規定需檢查10位大班和中班 的幼兒,若有3 位以上的環保袋或環保碗不清潔才會扣 分,但是評鑑當日評鑑委員並未有此抽查行動,亦未告 知原告有抽查不及格之情形,證之評鑑報告僅提「不宜 使用鋁鍋」未提「餐具清潔抽查不及格」,故請鈞院調 查本項目之扣分名細為何均與事實不符,故本題被多扣



了0.25分。綜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公開指出扣分的項目 裡,共計被多扣了3 分(未含弱勢兒童),另外更多被 告不願公開的部分,相信多扣的分數應該也是不遑多讓 ,相對於原告總分只差1.21分,可證本次評鑑確實不公 。
㈤經查,本件處分有未提出改進事項卻遭扣分及扣分超過改 進事項之違法:
2-2 托兒所行政方面,無缺失卻扣1 分、2-3 人事制度方 面,被告僅提出3 個改進事項,卻扣了7 個缺失分數、 2-4 提升教保品質方面,僅第12項中未編教保預算表1 項 缺失,卻扣了3 個缺失分數、2-5 財務與總務管理方面, 只因第14項未盤點財產一個改進事項,卻被扣了4 個缺失 分數、2-6 教保行政方面,被告未提出改進建議,為扣了 1 個缺失分數、2-7 配合社會福利工作方面,只有4 個改 進事項,卻被扣了5 個缺失分數、3-1 教保人員態度及成 長方面,只有第24項一個改進事項,卻被扣了5 個缺失分 數、3-2 教保環境的規劃與使用方面,只有第26、27及34 項中部分缺失,卻3 分全扣。綜上所述,原告多扣的分數 高達9.5 分。
㈥綜上所述,原告僅以總分1.21之差,先被列為「評鑑丙等 (不及格)名單」,再被打入「輔導未通過名單」,並遭 上網公告,實再存有太多違法與不合理之處。再者,根據 被告頒發之「通過輔導之評分標準」,改善後之分數只要 60分即可視為改善及格,難道原告愈改善分數愈低,得分 竟從改善前的68.79 分跌至改善後的60分以下。因此,請 求鈞院調閱原告前後兩次之扣分明細表,並傳喚評鑑委員 及原告所長出庭說明,以釐清事實云云。
㈦提出本件原處分書、被告98年12月2 日函文、評鑑及獎勵 辦法、輔導說明會手冊、工作人員名冊、讀書會心得、被 告訴願答辯書、財產清冊、弱勢兒童補助款函文、保護通 報紀錄表格及療育通報流程、圖書清冊、品德教育及生活 教育教案、活動照片等件影本為證。
四、被告主張:
㈠被告辦理托育機構評鑑業務為使評鑑委員了解評鑑作業、 指標內容及評分標準,皆於每年度評鑑前辦理評鑑委員研 習,就評鑑理念、評鑑方法、評鑑倫理、評鑑制度、指標 內容及評分方式進行說明、研習及討論,以取得共識。為 達評鑑之有效性,皆於前1 年度之9 月或10月邀集次年受 評之托育機構進行評鑑先期輔導研習課程,說明托育機構 評鑑內涵,以使機構工作人員了解評鑑指標,及早進行評



鑑工作之準備,同時給予受評托育機構自評表,讓受評機 構先自我檢核參考;並於評鑑開始前1 個月辦理評鑑說明 會,說明當年度托育機構評鑑之時間、方式、內容,以及 現場抽籤排定評鑑順序等事宜,同時受評機構可於說明會 當日,對於自評表之疑義提出詢問及討論;且自評表之指 標內容與評鑑委員評鑑手冊指標內容完全一致。依98年度 臺北市托育機構評鑑業務執行報告(原處分卷1 ,附件7 )柒、評鑑資料準備說明實地評鑑當日請機構提供(96年 至98年)相關資料,如有相關資料非存放於機構內(如: 總管理處、會計師…等),請務必於評鑑當日協調取回, 以便評鑑當日評鑑委員查閱,被告於評鑑說明會當日,除 說明評鑑當日相關流程外並提醒受評之托育機構務必提出 2 年內(96年至98年)之相關評鑑資料(原處分卷1 ,附 件7 第42頁)。評鑑當日流程為08:30-09:00 觀察受評機 構:評鑑委員實地觀察機構環境,以及機構與家長、兒童 之互動。09:00-09:10 簡介:由主管人員或負責人針對機 構現狀,如機構沿革、收托狀況、機構環境、機構特色… 等做簡報、介紹。09:10-11:20 實地評鑑:評鑑委員以評 鑑指標評估機構表現,並查閱資料,並視現場情形與教保 人員、護士、廚工等工作人員進行訪談…等。11:20- 11:45 評鑑委員團體討論:四組評鑑委員將針對評鑑結果 進行討論,並達成特色題項的評分共識。11:45 -12:00 綜合座談:評鑑委員與機構依據指標項目,針對評鑑問題 ,彼此溝通、澄清,提供雙向交流或資料佐證的機會。 ㈡被告為協助托育機構提昇服務及教保品質,除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第53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辦理輔導及評鑑業務 外,並依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9 條規定,針對評鑑列入丙、丁之機構辦理評鑑後輔導事宜 。被告依98年度臺北市托育機構評鑑暨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評鑑列入丙丁等之托育機構輔導業務,被告於98年7 月16 日公告評鑑結果後,於98年8 月24日召開評鑑後輔導研習 課程,研習課程當日流程為14:00-14:30 輔導計畫行政流 程說明:說明評鑑後輔導方式、繳交報告期程及輔導改善 報未通過之後續相關事宜,同時提醒托育機構於研習後撰 寫報告如遇困難或有不清楚之情形,皆可詢問委辦單位及 被告所屬承辦人相關事宜。14:30-16:00 各組改善報告撰 寫範例說明暨綜合座談:由基礎評鑑、行政組織與經營管 理、教保活動、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四組委員分組說明各 項評鑑指標及應改善事項之改善方式及如何檢具改善後成 果,俟各組說明結束後,再舉行綜合座談,由機構提問改



善事項問題,使托育機構更清楚問題原因,以提昇改善機 構品質。
㈢依據臺北市98年度托育機構評鑑自評表(原處分卷1 ,附 件8 第53頁)所載,分為基礎評鑑指標(原處分卷1 ,附 件8 第60頁)、專業評鑑指標三大項及外加分數之特色題 (原處分卷1 ,附件8 第87頁),分別為行政組織與經營 管理(原處分卷1 ,附件8 第63頁)、教保活動(原處分 卷1 ,附件8 第69頁)及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原處分卷 1 ,附件8 第76頁),其中基礎指標共有10題,總分為20 分,各小題分數不同,依指標所載;另專業指標共有80個 題目,每題為1 分;特色題總分後外加3 分,需由機構自 行提出機構特色,再經評鑑委員現場查閱相關資料後,於 團體討論前,評鑑委員小組討論達成共識後給分。被告98 年度托育機構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原處分卷1 ,附件8 第58頁),經四組評鑑委員至原告設立之臺北市私立小叮 噹托兒所實地評鑑並依當日訪評(查閱相關資料及座談) 結果給分,又98年6 月21日評鑑總檢討會重新檢視原告成 績後,確定其成績為98年度評鑑等第「丙等」,總分為 68.79 分,分項成績分別為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14分、 教保活動:23.25 分、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13.25 分、 基礎評鑑:18.29 分、機構特色0 分。(原處分卷1 ,附 件9 第94頁)經查原告經過被告機關列為90、94及98年之 評鑑對象,該3 次評鑑皆為輔導對象。
㈣本件評鑑分數分析如下:
⒈依臺北市托兒所評鑑機制,採實地評鑑方式,並於托兒 所內查閱評鑑2 年之基礎、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教保 活動及衛生保健與環境安全各項評鑑指標之書面資料, 如無相關資料佐證,將無法計分,為確保托兒所權益, 將於座談時再確認可否提供佐證資料。
⒉有關原告表示,私立小叮噹托兒所確實有收托弱勢兒童 ,檢視評鑑指標「18. 收托弱勢家庭幼兒及特殊兒童」 (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40 頁)該項,評鑑委員於總 評表之改進事項意見為「應衡量機構本身情況,在計畫 性的準備條件下,加強收托弱勢家庭幼兒及特殊幼兒的 照顧工作」(原處分卷1 ,附件11第106 頁),依評鑑 委員意見,該托兒所應加強照顧幼兒之工作,再次洽詢 評鑑委員表示,於評鑑當日查閱被告托兒所相關文件資 料,未見有收托弱勢及特殊兒童相關文件,依此詢問所 長,所長表示未收托,惟評鑑委員當日見有弱勢家庭收 托辦法及優惠減免措施,但規定不明確,僅就未妥善照



顧部分扣分(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71 頁之評鑑委員 當日筆記)。查本項指標意義在於有收托弱勢及特殊幼 兒部分,應針對其身心發展、家庭親職功能等情形觀察 紀錄,製作個別照顧服務計畫,但評鑑現場未有相關資 料佐證,且所長亦不知有收托托弱勢及特殊幼兒,故就 未妥善照顧部分扣分,並無不妥。
⒊使用鋁鍋該項,查原告托兒所於「65. 烹調用具、餐具 」該項獲得0.75分,其總分為1 分(原處分卷2 ,附件 12第160 頁),依評鑑委員總評表意見為「烹調用具見 廚房有8 個鋁製鍋具,不宜使用於熱食烹調」(原處分 卷1 ,附件11第108 頁),因就廚房用具而言應使用不 銹鋼容器烹調食材,因鋁製鍋具若使用醋調理或加熱會 有金屬溶出,產生毒素,故建議被告不宜使用鋁鍋作為 烹調用具,故評鑑委員給予良善之建議,再檢視評鑑委 員手冊(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60 頁),評鑑委員扣 分之細項為「烹調用具清潔、儲放有序」項目上,將「 清潔」二字劃圈並註明鋁鍋,依此係針對清潔部分扣分 。
⒋食物樣品未留膳部分,依「63. 食物樣品保存」該項, 依評鑑委員於總評表所示,「評鑑當日所長兼廚工, 5/28~5/31 端午節連假四天,5/31將食物樣品倒棄,口 頭詢問所長,得知白飯應保留而未保留」(原處分卷1 ,附件11第108 頁),再依評鑑指標說明及訪評方式所 載,該項需五項均得分才計1 分,缺一項目即計0 分( 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59 頁)。
⒌有關原告反應評鑑委員於未參加社區活動該項目扣分, 查與社區活動有關之評鑑指標為「40. 運用社會教保資 源」該項,評鑑委員於總評表之意見為「目前教保活動 很少與社區相結合,未能反映社區特色。」(原處分卷 1 ,附件11第107 頁),故不知原告所指為何。 ⒍原告表示該所肉類未反覆解凍,查評鑑指標有關解凍之 指標為「69. 冰箱清潔」該項,其評鑑委員總評表之意 見為「1.冷凍、藏庫雜亂存放,底層積水,肉類包裝未 依使用量分裝,易反覆解凍結凍破壞食物品質。2.應分 區存放食物,且熟食置於上、生食置於下,需密封之。 因未完全密封,又混雜存放,易致污染。」該項係為確 保幼兒飲食安全而現場檢視結果給分(原處分卷1 ,附 件11第109 頁)。
⒎有關選任家長代表部分,依教保活動指標「55. 促進家 長的參與」該項,原告表示其特色紙上圖書會係為提供



家長多樣之交流管道,故不應扣分,依評鑑委員於總評 表之意見為「對於家長代表推選未有相關辦法與公告。 」查閱評鑑委員未給分之分細項為「鼓勵推選家長代表 或成立家長組織,促進家長與托兒所的親師合作」該小 項,依評鑑指標說明及訪評方式欄所載,推選家長代表 有公告及辦法即可,原告無相關公告及辦法,故無法得 分,該項得0.5 分(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51 頁)。 ⒏另原告表示被告強迫該所分大中小班乙節,依教保活動 指標「35. 教保目標的規劃」,評鑑委員給予意見為「 目前教保目標未能有年齡區別」(原處分卷1 ,附件11 第107 頁),據原告表示該托兒所僅有8 名幼兒,故大 班及中班合班、小班及幼兒班合班上課,雖所內人數不 夠多,但幼兒班至大班已橫跨2-6 歲四個年齡層,以兒 童發展而言,應針對不同齡層設計不同教保目標。 ⒐有關於員工福利部分,原告表示被告強迫要發放1 個月 以上之年終獎金及保險事宜,依就業保險法第5 條規定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與在 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 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 門居民,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依基礎評 鑑總評表,評鑑委員於「4.工作人員」該項意見為「現 場所提供之勞健保資料,未能知道是那些員工投保,經 現場詢問,諸莎婷老師未在所內投保。」(原處分卷1 ,附件11第105 頁)故不符就業保險法第5 條規定;再 依行政項目評鑑指標「9.員工保險、退休制度與差假」 及「10. 薪資福利與流動率」二項,為確保勞工之權益 ,評鑑委員於總評表之意見為「員工勞健保保額以全薪 投保及訂定差假辦法等,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及針對教保人員流動率及年終獎金制度設計二項,宜進 一步檢討,提出改善之道或適時加以調整提升,以利維 持穩定的教保品質。」(原處分卷1 ,附件11第106 頁 )係建議被告穩定員工及確保勞工權益。
⒑有關於圖書不夠多元部分,依教保活動評鑑指標「26. 幼兒圖畫書」該項,評鑑委員於總評表之意見為「圖書 種類不夠多元,且有些已脫線須進一步整理。」(原處 分卷1 ,附件11第107 頁)再洽詢評鑑委員表示圖書確 實很多,並採開架陳列,因此在數量充足及實際使用符 合幼兒所需等兩選項均有得分。但是,圖書較為陳舊, 時有脫線破損,未能及時整理。此外,圖書主題及內容 許多較為複雜,較適合小學生閱讀,非適合幼兒,故在



評分表中:品質合宜及符合幼兒發展所需之兩項未能給 分。
⒒在教玩具部分,依教保活動指標「27. 幼兒教玩具與材 料」該項,評鑑委員於總評表之意見為「教具數量豐富 ,但是部分破損或髒亂,建議將教具統整與整理。」( 原處分卷1 ,附件11第107 頁)查閱評鑑手冊評鑑委員 未給分細項為「教玩具\ 材料的設計,符合安全原則及 教玩具\ 材料的使用,品質合宜」兩小細項,表示該所 教玩具確實豐富,惟應注意教玩具的安全及品質部分, 並無疑義(原處分卷2 ,附件12第146 頁)。 ⒓有關未落實品德教育部分,依教保活動指標「36. 應加 強的教保目標」該項,評鑑委員於總評表之意見為「目 前未能落實品格教育及生活教育。」(原處分卷1 ,附 件11第107 頁)查閱評鑑手冊評鑑委員未給分細項為「 教保活動落實幼兒生活教育及教保活動落實幼兒品格教 育」兩小細項,該所有注意到生活教育與品格教育重要 性,故有呈現相關教學資源但未有教案,因此在生活教 育目標及品格教育目標的兩個選項均有得分。但是,在 實際落實方面:需融入原有教保課程及老師需自行設計 教案以符合該所幼兒需求,有繼續努力之必要,故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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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