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61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丁育群(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戊○○
參 加 人 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庚○○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主張被告准予參加人庚○○之申請,核發變更戶 數公函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係屬違法,而提起本件撤 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即被告96年1 月16日北市都建 字第09665175100 號函及96裝修(使)第1437號建築物室內 裝修合格證明暨臺北市政府97年8 月21日府訴字第09770144 800 號訴願決定,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為原告勝訴,對於 原申請人即參加人庚○○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受到損害 之可能,自應命其參加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