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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5283號
TPEV,99,北簡,5283,2010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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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28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菱保
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本訴部分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第二審反訴部份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反訴部分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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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