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豪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章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含國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4200號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嘉豪生技有限公司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玖佰玖拾伍元;上訴人章家豪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陸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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