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251號
TNDM,106,聲,1251,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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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錤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結果,認除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2年8、9月間 」外,其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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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