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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9年度,1746號
TPEV,99,北小,1746,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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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1746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兩造間系統保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 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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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