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1913號
TPEV,96,北簡,1913,201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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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楊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第三段第一行關於「雖因蘇彩眉之建議而填寫國民現金卡申請書」之記載,應更正為「雖因麥小姐之建議而填寫國民現金卡申請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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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