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1年度,148號
TPEV,91,北簡聲,148,200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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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蔡篤揚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八 六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一六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二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一四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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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