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1431號
TCEV,99,中補,1431,201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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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中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泰鉅文心一品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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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