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65號
上訴人即原 社團法人台中縣大里市老人會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上訴人即 甲○○
被告 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09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