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訴訟代理人 何中暉
被 告 胡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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