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9年度,73號
TCEV,99,中勞簡,73,201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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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訴訟代理人 何中暉
被   告 胡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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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